联合早报

陈庆文:司法独立须是新加坡信奉的原则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  更新时间:2024-06-21 08:04

革新党秘书长肯尼斯上个月25日在脸书上发文称,总理和律政部长可以影响高等法院特定法官的表现花红数额。

肯尼斯在没有任何合理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声称,法官可能因此根据个人和金钱利益,而非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毫无意外,官方通过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令办事处(POFMA),适时向肯尼斯发出更正指示。这已是他第七次接到更正指示。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司法部门的诚信、独立和公正,对于有效促进和保障我们的权利,特别是基本自由、法律与秩序、经济发展和法治,至为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司法独立非常重要,对它的误解和诋毁,只会损害我们的集体利益。

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部门的能力、道德权威和诚信的信任,在新加坡过去60年的增长和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加坡拥有在国内外备受推崇的有效的司法部门。例如,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发表的《2023年世界竞争力年报》中,新加坡在法治方面排名世界第四。

对司法部门的无端指控,不公平地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制度来之不易的信心。

维护司法独立

从根本上说,司法独立涉及法官在裁决法律纠纷时的制度背景和心理状态。根据宪法,法官必须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对法律的真心实意理解,独立地作出裁决,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出于任何原因的外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

因此,法官有宪法的支持,而宪法则为司法独立提供保障,包括法官的任命、任期和免职。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而总统有权决定是否赞同总理所建议的人选(第95节条文)。总统必须同意此类任命,从而确保只有合格的人才能就职(第22节条文)。最高法院法官享有任期保障,直到65岁,薪酬受宪法保护,不能以对其不利的方式进行调整(第98(1A)和(8)节条文)。

最高法院法官的职位受宪法保护,在任职期间不得撤销(第98 (1)节条文)。只有在行为不端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至少五名前任或现任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进行严格的同行审查后,总统才能将其免职(第98条(3)和(4)节条文)。

此外,宪法限制国会讨论最高法院法官的行为,除非有至少四分之一的国会议员提出实质动议(第99节条文)。

宪法也授权国会立法决定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酬(第98(6)节条文)。1994年的《法官薪酬法令》规定了最高法院法官作为一个群体所能享有的薪资、津贴和福利的框架。

有人提出,《法官薪酬法令》是否让内阁能够影响法官如何裁决案件。

根据《法官薪酬法令》,总理或任何部长都不能决定每位法官的实际薪资、津贴和福利。我们必须把《法官薪酬法令》与宪法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措施,放在一起解读和理解。

根据《法官薪酬法令》的框架,决定向每位最高法院法官支付的具体薪资和花红,是首席大法官的专有责任和特权。任何部长决定或影响支付给特定法官的具体薪资,都将违反司法独立原则。

结果是,首席大法官决定每位最高法院法官的具体薪资,但不得超出部长为这一群体的法官所设定的范围或上限。在获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后,只有首席大法官可以调整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酬及其他任职条件,但不得作出对其不利的调整。

还有其他立法和普通法(可理解为为法官所制定的法律)能够让包括国家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官,公正、无畏无私地履行职责。这包括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遭起诉。

司法问责制与真相衰退威胁

除制度设计外,法官的廉正和品格对司法独立同样至关重要。对法官的严格遴选不容妥协。司法问责制通过法官如何以独立和正直的最高标准行事,培养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任和信心,并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部门必须确保和维护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委员司法行为守则》规定:“法官在作出个人决定时,必须始终表现出独立性,保障司法部门作为整体的独立性,并维护公众对司法独立的看法”。法官必须“尽其所能,不惧不偏、无袒无憎”地履行司法职能。

对司法独立作出虚假指责,会削弱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任。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曾在多个场合,谈到“虚假信息的泛滥和真相在公共话语中的贬值”或“真相衰退”(truth decay)的有害影响;法院作为“可靠的真相寻求者和真相调查者”,也无法幸免。

由于真相是法庭开展工作的基础,因此法庭的裁决必须具有合法性,并被公共领域接受为普遍反映了真相。去年,梅达顺曾告诫:“如果法官在履行职责时遭到毫无根据和不公平的指控,例如指控他们的裁决只是反映他们的个人偏好,这将严重损害法院的合法性。”

司法独立并非空想

无论是从个人还是从制度方面来看,司法独立都是法治的先决条件,也是公平审讯的基本保障。时任首席大法官陈锡强在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持续的司法独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没有独立的司法部门就不可能有法治,反之亦然,但有了这两者,就会有安全、法律与秩序,以及稳定,这些都是进步和保护政治与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

一个不独立的司法部门将无法履行其宪法职责。这将使民主和法治繁荣发展的基础变得脆弱。1995年11月,时任内阁资政李光耀在国会参与关于新加坡司法制度的独立与公正不阿的动议的辩论时说:“但是,当政府,包括我,把案件提交法庭审理,或政府被个人起诉时,法庭就必须考虑双方的陈词,严格根据法律的观点作出判决。否则,它将破坏我们作为投资与金融中心的地位……说我们的法官顺从和腐败,不符合我们的利益。”

这一系列制度保障和相关规范的核心是司法独立,当务之急是加强和保护司法。我们的制度有助于确保个别法官和司法部门,不会因不正当影响、制裁威胁或奖励承诺,而作出不公的裁决。

新加坡的司法独立不能只是空想,而是必须成为新加坡政府和治理制度所信奉的原则。归根结底,保障新加坡的司法独立,须要政府各部门和新加坡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

黄金顺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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