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寻子14年,拐骗罪五年的顶格刑够吗?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沈彬
拐卖罪和拐骗罪,仅一字之差,量刑却相差悬殊。对于寻子14年的孙海洋,拐骗罪顶格只有五年的刑期,不足以实现正义。用网友的话来说,“找孩子找了十几年,结果最后人贩子判刑还没有找的年数多。”
孙海洋在网上晒出一份深圳检方的量刑建议书: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犯罪,鉴于其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警方没有查到吴某龙存在拐卖的罪行,根据现有法律“拐骗儿童犯罪”的最高刑也就是五年,这已经是顶格了。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应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拐骗儿童罪”,则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拐骗儿童罪,不含将被拐儿童再次出卖牟利的情节,被认为主观“恶意”较轻,在量刑上会做出区别处理,也体现了“罪罚相当”的原则。
在刑法上,拐卖罪和拐骗罪是两种犯罪,但对被拐儿童的家长来说,痛苦并没有区别,一样都是骨肉别离、撕心裂肺、万箭穿心。不会因为拐骗者没对孩子二次贩卖,人伦惨剧就显得轻微一些。正像孙海洋所讲的,“拐走一个孩子给父母乃至一个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造成的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而他们拐走两名孩子长达14年。”
拐骗罪较轻的量刑,和“拐”走孩子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心理恐慌之间的巨大落差,引发争议,也不是第一次。2019年,在某城市火车站,一名女子趁孩子家人不备,抱起2岁大的幼女就跑,所幸被当场制止并立案处理,最后行为人因“拐骗儿童罪”一审获刑一年半,但是,舆论普遍反映量刑太轻了,不能与“拐孩子”的危害相匹配。
法律代表正义,法律也代表人民对于正义的基本看法。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反馈时代的声音、民众的呼唤。有些法条可能囿于立法时的历史环境,会与当下的价值观渐行渐远。以大家都关心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说,早先,因为中国国家基层警力配备不足、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水平不高等原因,对收买行为的处罚不是很严格,而近些年来,严厉打拐成为空前的社会共识,也最终推动了《刑法》中有关“拐买同罪”条款的修订,形成立法和民间意见的同频共振。
同理,鉴于“拐骗儿童犯罪”的最高刑只有五年,只是“拐卖罪”的起刑点,而两种犯罪对于被害家庭造成的伤害几乎没有差别。而且,“拐卖罪”也往往先要实施“拐骗”行为,一旦案发时,孩子还没有“脱手”,行为人可能用仅仅是为了拐骗,没有拐卖来给自己减罪。对两“拐”不妨一体严厉打击,建议立法机关充分考虑民间的诉求,及时修订刑法,不要让两个“拐”之间的量刑有太大落差。
一笔写不出两个“拐”字。面对寻子14年的孙海洋,我们的良心要回答“五年刑期够吗?”这个严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