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国:重新审视美国持枪权问题
伍国
持续发生在美国各地的枪击案,让控枪问题和美国宪法关于持枪权的第二修正案,准军用枪械和一般手枪的区别,拥枪资质审核等一系列话题,再度变为焦点。
笔者是一个不拥枪,也不太相信枪支防卫作用的人。事实上,从新闻报道中,我们也很少看见个体民众成功持枪保护了自己和他人的事例。绝大多数时候读到的,都是毫无防备的民众,甚至儿童,倒在精心策划的枪手的枪口下。真正的守法公民,即使有枪,也常常按照法规锁在家中枪柜里,并非随时处在快速反应、拔枪就射的状态,遑论学校的学生、医院的病人、音乐节上的观众。这样,即使理论上人人可以持枪,现实中也是存心的反社会分子占了很大优势。
更重要的是,美国社会的观察者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认真的了解,才能有效思考枪支在今日美国被滥用的根源和相关的理论困境。
美国宪法关于持枪权的第二修正案本意,一直是有争议;争议核心在于第二修正案是否限制了政府规范私人拥枪的能力。笔者倾向于质疑泛称民众拥枪以捍卫尊严和自由或者抵抗暴政的解读。回到宪法第二修正案文本,笔者综合两种现有的中译之后,将其翻译如下:“纪律优良的民兵部队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受侵害。”在这里的“州”是用开头一个字母大写的“State”来表示,一些译者把它翻译为“国家”,也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和理解的错误,因为会把持枪误解为对外的国防。
为什么第二修正案强调“自由州的安全”?美国法学家亚斯基(David Yassky)的研究指出,美国从费城制宪会议之时,就存在应该建立和依赖一支国家常备军,还是由各州民兵(militia)负责安全事务的争议,最终的妥协是在联邦军队和州民兵之间做一个谨慎的权限划分。这位学者认为,美国建国先贤最担心的,是一支集中和强大的联邦政府常备军,可能导致暴政的威胁或者军事冒险,因此非常倾向于新生的美国武装力量由各州民兵组成,至少让民兵既成为一个重要的补充力量,同时又对联邦可能的集权和专制倾向产生制衡。
用中国人熟悉的语言来说,宪法第二修正案要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分权制衡的问题,目的是保护地方民兵在军事权力结构中有合理的份额。
依照这一解释,诞生于美国建国初年的1791年的宪法第二修正案,首先有具体的历史语境,它所关切的是各州的权力。由于美国联邦本身就是自下而上由各州自愿组成,与中国通行了几千年的由上至下分封制和郡县制完全不同,各州(地方)在组成合众国初期,注意维护自己的集体权力,防止被别的州侵犯,同时防范联邦(中央)潜在的专制倾向。这符合美国注重分权制衡的政治历程、理念和制度设计。但是,第二修正案立法的初衷着重在赋予州一级民兵武装以自卫的权利,实为地方武装,即“公民士兵”和中央职业军人之间的博弈和平衡,并非如今天的枪迷所辩称那样,是让个体和国家对抗,更不是用来进行反社会的滥杀。
制定这一修正案时,美国只有14个州,人口还不到400万,和今天3亿多人,广土众民,社会构成复杂的美国也完全无法相比。
个体民众持枪抵抗暴政这一说辞,在笔者看来似是而非,十分吊诡。依照1926年首次颁布,每隔六年要修订再版的《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即由美国国会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办公室编纂和颁布的美国一般和永久性联邦法律的官方汇编,美国存在颠覆政府罪。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规定:“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都属于颠覆罪。
在现实中,不论民众是否判定政府在施行“强权暴政”,诉求都只能以和平方式表达,一旦进入暴力状态,即为违法。也就是说,且不说在以“我们人民”的名义制定宪法、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暴政”如何定义,由谁来定义,“推翻”以后又如何建立更完善的自由民主制度,统统无人能回答。即使想象中的美国人持枪抵抗“暴政”的场景出现,从一开始就是违法行为,会遭到国家机器的合法强力制裁。在当代,民间武力无论如何强大,恐怕也不可能和训练有素,装备精良,100多万人的联邦军队相抗衡。
在笔者看来,更重要而又常常被忽视的问题,不在于谁可以持枪,而在于准许持枪的地点。在这里,联邦政府对自己的保护和对枪械的限制是毫不含糊的。《美国法典》第18条第930款明确规定,联邦法律禁止携带武器进入联邦设施和联邦法庭;而在对联邦设施的定义细则中,则列出包括政府部门、法院、国家公园、邮局等14类设施。在笔者居住地的一间社会安全局办公室门口,就张贴着《美国法典》第18条第930款的文字和一个禁止持枪的图案,以警示民众,一进门就坐着合法携枪的值班保安。笔者有一次预约在美国国内税务局设立在本地区的办公室查询退税情况,进去以后不但要通过安全门,还被保安用金属探测器全身检查。
联邦政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通过严禁民众携带武器入内,真正得到彰显。但是,这不仅和想象中的所谓美国人可以持枪抵抗政府再次构成矛盾,也说明联邦政府完全明白枪支的危险性和威胁性,但通过立法把自己作为首要的保护对象。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美国的枪击案,全部指向毫无防备的无辜平民和弱势群体,大多数发生在学校、医院、超市、水疗馆等民用设施或户外,从来没有联邦设施受枪手袭击。美国枪手虽然疯狂,却并不愚蠢,完全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更容易当场毙命。
美国国会的确在1990年通过一个学校及周边禁枪的法律,但美国政府的数字却显示,在2014年,全美约8.7%的学校有进行随机金属检测。对比笔者亲身经历在联邦政府部门的那种如临大敌的安全警示和安检措施,学校显然没有得到同等保护。在笔者孩子就读的公立高中,侧门就可以任意出入。同时,学校周边的禁枪令(Federal Gun-Free School Zones Act)反而引来枪迷的另类反对。他们认为,正是因为禁令造成教师不能持枪,才造成校园被血洗的惨剧;但他们不去想,国税局和社安局的安全,并不是靠办公的雇员自行带枪来维持的。
相关法律的缺失,和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曲解,恐怕只能归结到枪支所涉及的巨大经济利益,和基于这种利益进行的游说活动。笔者在读书期间看过一部关于控枪的美国纪录片,其中采访到一位慵懒傲慢的全美步枪协会(NRA)拥枪大佬。此人住在远离尘嚣的庄园豪宅,可从来无须像普通民众一样操心安全问题。
作者是美国阿勒格尼学院历史系副教授
第二修正案立法的初衷着重在赋予州一级民兵武装以自卫的权利,实为地方武装,即“公民士兵”和中央职业军人之间的博弈和平衡,并非如今天的枪迷所辩称那样,是让个体和国家对抗,更不是用来进行反社会的滥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