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华,苏伟:RCEP之后的亚太地区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标志着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这也是亚太地区10多年来在区域贸易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领域所取得的最大成就。RCEP虽已生效,但仍然有很多问题留给RCEP成员国。
RCEP是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新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在流通环节的问题。从协议内容来看,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但区域经济一体化不能只关注贸易额的增长,更应该关注技术的交流与革新。
也就是说,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既要关注各方财富的增加,更应关注技术的进步、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长期发展。
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发展经济学理论逐渐认识到,在生产结构上要适时发展技术密集、资本密集的生产。经济发展相对于经济增长而言,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概念。经济发展指包括质量与数量在内的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不仅是数量的增长。
从这个角度来看,RCEP更加侧重促进经济增长(GDP的计算中对包含对外贸易的计算),而非经济发展。RCEP在第15章规定,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等,但(尤其是大规模)技术人才的成长、技术市场的形成、技术转化为经济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并非一天之功。RCEP已经为成员国间的技术交流和革新留下了基础性框架,这或将是成员国,尤其是亚细安各国继续保持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方面。
要不要建立关税同盟
欧盟被广泛认为是当今区域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的范本,并存在着一个“欧盟路径”: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欧盟各国在这个路径的各个阶段都收益颇丰。
参考欧盟路径,RCEP成员国下一步面临的是要不要建立关税同盟,以及如何建立关税同盟的问题。RCEP关于关税的安排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基于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国实施优惠关税直至零关税;但另一方面,对外则没有统一关税,仍然是各自为战。随着RCEP的实施,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在可以预期的时间内,势必要在是否建立关税同盟上做出选择和突破。
RCEP的签订和实施,是亚太地区长期坚持包容性和舒适性原则的结果。RCEP实际上已经使参与国让渡了部分经济主权,未来继续在关税主权上的进一步“让渡”,并建立关税同盟,则是包容性和舒适性进一步发展的步骤。
近年来,亚细安已经成为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引领者,形成了特有的“小马拉大车”区域经济合作模式。RCEP是由亚细安分别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国加入的方式实现的。这体现了亚细安作为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引领者的地位。
亚太地区是目前全球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一直步履蹒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欧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国和德国“双发动机”的推动。
从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看,中国和日本作为RCEP成员国中经济实力最强、技术水平较高的两个国家,是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双发动机”的最理想选择(中国拥有广大的市场、完善的经济和工业体系等优势;日本则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等优势,但任何单方的优势,都不足以支撑起高水平的亚太经济的一体化)。
对比来看,中国和日本在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类似于欧盟中法国和德国,但并没有起到法德的作用。除了域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因素之外,关键在于中日出于历史和现实的考量,短期内很难取得像法德那样程度的政治互信。因此,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缺乏的不是“双发动机”,而是“双发动机”之间的协作。
促使中日“双发动机”共同发力
随着RCEP的实施,中日已经被纳入同一个自由贸易框架中。亚细安应积极在中日之间协调,促使中日“双发动机”早日为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共同发力,继续引领一体化进程。
RCEP的签订,标志着亚太经济一体化进入了新阶段。RCEP后,如果要进一步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就不能仅仅依赖贸易,而是须要技术的交流和革新。亚太经济一体化如果仅仅停留在贸易一体化的层面,而不继续向前发展,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亚太经济长远发展。亚细安可以在推动中国和日本成为“双发动机”过程中,继续担任协调者和引领者的角色。
作者任华是云南大学周边外交研究中心、 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云南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苏伟是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区域与国别研究室 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