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军:个人权利和法庭判决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红星新闻
请求离婚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判决是否离婚则是法庭的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提出离婚的权利原则上没有约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昨日发布了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虽然目前已被删除,但在网上引发热议。总体上,其内容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些细节和表达方式方面,也存在不严谨、不精准之处。新加坡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这也是婚姻登记和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反对轻率离婚既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激情离婚,也是为了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另一方“婚内出轨”而提出离婚的情形比较常见。但婚内出轨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生活语言,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方婚内出轨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而且,该协议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1079条确立了“调解前置”的程序,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以便利法官操作。这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认定为“与他人同居”,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来认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婚内出轨者没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在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没有构成重婚,也没有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法院仍然要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也要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离婚。结合新加坡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此时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是判决离婚的各种情形,对于请求离婚则无任何要求。请求离婚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判决是否离婚则是法庭的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提出离婚的权利原则上没有约束。
(作者: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