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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在法治轨道内严惩“少年杀手”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  更新时间:2024-03-20 09:49

3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警方通报“初中生杀害同学案”。通报显示:案件发生于3月10日,案发次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据央视新闻报道,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目前未发现有成年人参与作案。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由于此案被害者与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细节未获披露。但在舆论场上,公众早已对这几名残害同学的“少年杀手”义愤填膺。

一边是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端恶劣的杀人藏尸案,另一边则是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既有规定,“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兼顾。唯有从立法初衷出发,通过经得起考验的个案,在实践中明确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理原则,我国的法治进程才能突破争议性的难点,切实让广大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安全。

从现有信息上看,3名涉案者和受害者一样,都还只是初一学生,未满14周岁。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便被发现实施了故意杀人这样的犯罪行为,也并非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如何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为了应对日益引发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考虑到青少年心智成熟时间提早的趋势,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的下限降低到了12岁,为类似这起案件的刑事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对12岁以上、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追究刑责,程序极为严格,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邯郸肥乡这起案件是否符合刑法的“情节恶劣”条件,舆论的看法不足以取代专业的法律判断。而且,即便最高检核准追诉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刑责,依照刑法规定,其量刑也应从轻或减轻,许多网友期盼的量刑几乎不可能实现。

审视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倘若后续他们被送上法庭,本案有望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来,对未满14岁未成年人追究刑责的一起标志性案件。司法机关当然要遵循刑法规定,依法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量刑,但在具体裁量时,还要精准把握“从轻或减轻”的度。法律既不能跟着舆论“随风倒”,也不能将自身置于“真空”之中,忽视判决的社会效果。人们期待在法治的轨道之内,给死者和所有关心正义的人一个公道。

在社交媒体上有个说法,叫做“所有霸凌者都在等着这个案子的结果”。这一说法虽然有文学修辞的成分,但确实指出了一个事实:一起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其结果必然会产生示范效应。我们需要做的,应当是让所有未成年霸凌者及其监护人认识到:霸凌是错误且有代价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更要受到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指出:这起案件的嫌疑人与受害者均系留守儿童。这一群体长期处于缺少关照的状态,很可能形成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在成长路上误入歧途,因此更需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各方面形成合力,对其予以引导和帮扶。当然,我们必须明确:以此案为契机呼吁社会关注留守儿童问题,绝不等于为犯罪嫌疑人找理由开脱。毕竟,纵然有千万种客观原因,都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借口。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年03月20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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