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何国豪:性侵犯的伐罪难题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  更新时间:2023-06-23 07:45

台湾最近掀起一股#MeToo浪潮,从台湾民进党频频爆出多起性骚扰,到日前著名主持人黄子佼“强吻少女拍裸照”,无不吸引读者和其他旁观者的眼球。同为典型亚洲社会的新加坡,我们是否也会有#MeToo的一天?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个现象的崛起确实值得探讨,而探讨并不该局限于道德伦理和惩罚的轻重,而是社会和人性的根本。

我们从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言论中,常会看到留言都流于表面,并呈现期许他人行为的两极化反应。有些社会人士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另一些则批评受害者博取知名度。有些行为人(perpetrator)会道歉,有些则推卸责任并毁灭性地把其他人拉下水。同一个#MeToo浪潮,掀起的波澜却和其自我赋权(self-empowerment)的初衷渐行渐远。

我们或许在舆论的道德制高点得到满足,但这份“幸灾乐祸”和“落井下石”的乐趣,却埋没了对受害者和行为人的同理心,并体现简单的单向思考;这也是#MeToo浪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本因。我们可以尝试利用心理学的观点了解问题的本质,并“预防”未来#MeToo的来袭。

第一,不少行为人会以年幼被性侵或接触色情为“性格扭曲”和“心理变态”的起源。台湾的精神病医师杨聪财就指出,孩子从三岁就开始对性产生好奇,而家长的行为在这个敏感时期会影响正常的性成长。美国的一项调查估计,四分之一的女童和六分之一的男童会在18岁前受到性侵犯。因此,社会有必要加强性教育和防止儿童被侵犯。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可以用扭曲或变态作为降低追责的合理原因?答案并不是那么直接。

麦夸里大学在2013年的研究显示,所谓心理变态的人,其实无法把被害人当成“人”来看待。例如,我们打死一只蚂蚁和杀害一个人,在良心谴责上,通常是不一样的。但是,某些心理变态者虽然有良心,却无法分辨“人”和“非人”的道德责任。如果他们对道德的认知和一般人不同,我们确实很难采用同一套道德标准。但我必须强调,受害人确实是无辜的,而行为者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例如,向受害者道歉和接受心理治疗。我们看到的推卸责任(blame-shifting),通常是一种心理的自我保护模式,但有时也可能是人格障碍的病症。因此,无法用简单的观察去定义一个人的“人性”。

第二,旁观者在“审视”完行为人后,通常把矛头指向受害者。受害者有时被指动机不良,甚至被怀疑有“勾引”别人犯罪的嫌疑。我们必须重新了解#MeToo的崛起,是提供受害者勇气和支持,去推翻社会上的权力不公现象。

受害者在述说自己被性侵犯的经历时,其实也必须重新经历其中的恐惧和伤痛。那为什么受害者不当场发声或当场制止呢?本地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的调查显示,超过54%的职员(多数为女性)在工作岗位上遭遇过性骚扰,且12%的职员被威胁接受性骚扰,不然就革职。在被性侵的幼童中,30%至40%是被家人施暴的,另外50%是被家人熟悉的朋友或亲戚所侵犯的。可想而知,受害者通常是被职场权力上的不平等和家里的亲情所约束,并不是他们不想得到帮助。

在传统男权主导的亚洲社会中,或许很多政客和艺人也把女人“性客体化(sexual objectification)”,并把权力和名气当成亵渎女性的资本。社会体系中复杂的人际关系,通常会导致家庭和工作环境中的不合理行为产生交织的情况。因此,受害者的顾虑在交织的情况下会被放大,导致他们胆怯并无法自主发声。权力者则在交织的情况下,容易利用不平衡的权利掩饰自己的恶劣行径,更利用受害者的顾虑肆意妄为。

我们可以发现,行为人和受害者其实都被困在一个不安全的社会体制中。有些人或许会想,一个行为人会犯错,是因为社会没有提供他们一个远离色情和性骚扰的环境,而社会本身就崇尚男权和有视女人为玩物的错误观点。但是,我们又不能制止自己和别人去定义行为人和被害人的是非对错。到底是谁错呢?舆论是改变的开始,而不是非要定义对错。社会必然有道德标准,而行为人必须受到惩罚和辅导,受害者必须有发声的权利和自由。吃瓜群众虽然爱聊是非,但只要他们沉淀后深一层去了解,并重新审视#MeToo的初衷,社会或许会少一点幸灾乐祸,多一点善意。

作者是本地医生兼临床心理学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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