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政:街拍、偷拍侵权吗?被拍者如何维权?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朱政
成都太古里“牵手门”事件之后,中国多个热门商业街区就街拍行为做出新一轮回应。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就发布“街拍提示”称:“三里屯太古里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设有多个提示牌,提醒广大顾客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不支持任何未经许可的商业拍摄行为”。
一同被热议的,还有偷拍。6月7日,一女子怀疑自己在广州地铁里被一位大叔偷拍,对方自证清白后,该女子仍写“小作文”进行“曝光”,在网络上引发普遍关注。6月14日,有网友反映,郑州大学南校区一男子扮女装潜入女生浴室偷拍,被抓现行。次日,郑州大学发布情况通报:该男子为往届毕业生,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这些热搜事件,引发了网民热议。街拍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吗?偷拍是否构成犯罪?“乌龙偷拍”的各方应当如何合理维权?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街拍是否侵权?
近年来,知名商业街区里三五成群的街拍爱好者,并不少见。一次专业的街拍,基本上都会捕捉到被拍者的肖像,甚至是其面部表情、衣着搭配和穿戴品牌等细节。北京三里屯、成都太古里、上海南京路,都是国内著名的街拍地,在这里,经常能见到街拍摄影师的身影。他们在完成街拍后,有时会对作品进行制作剪辑,并上传到社交平台,赚取流量及商业收入。这些作品极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人格权。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难看出,肖像权是公民的普遍权利,未经授权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
很多的拍摄者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时不营利,就不会侵权,美其名曰“捕捉时尚”“艺术创作”,多数时候,他们根本不会询问被拍者的意愿。然而,不营利并不能代表不侵权,《民法典》删除了此前相关法律中肖像权侵权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的规定,因此,不论街拍作品是否用于营利,均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是全面的,不论是前期拍摄还是后期发布,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先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也就是说,肖像权既包括肖像的制作权,也包括肖像的使用权。一些拍摄者为了避免街拍的法律风险,会在拍摄前询问被拍摄者是否可以为其照相,被拍摄者此时表示同意,仅指同意拍摄者进行肖像权的制作,并不当然地代表已经同意拍摄者将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若拍摄者未经对方进一步同意,就制作短视频,上传到社交媒体,仍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街拍是有法律底线的,不能“想拍就拍”,但并不是在公共场合的所有街拍行为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法律同样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因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实施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特定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等,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而且不会构成侵权。
比如,媒体的部分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了他人的肖像,从法律角度来说,它构成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再如,一些批评性新闻报道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这也不构成侵权。
在生活中,当我们在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商场街道拍摄照片时,照片的“主角”是景点的环境或者亲朋好友,此时不慎入镜的路人仅是照片的“配角”,当大家在朋友圈分享这样的照片时,同框的肖像权人应有适当容忍的义务,而制作照片和分享这样的照片并不会构成肖像权侵权。
实践中,有些拍摄者在分享照片时,会冠以“学习欣赏”的名头,想借此来规避侵权责任。殊不知,法律规定的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使用他人肖像,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否则仍涉嫌侵权;同时,所分享的也只能是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拍摄者使用自己所拍摄的照片,仍然有侵权之虞。还有一些拍摄者在网上发布街拍照片或视频时,会将面部打上“马赛克”,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侵权责任。可是,法律规定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不仅仅是指面部信息。因此,技术性处理可以规避部分法律风险,但若街拍作品已经捕捉到被拍摄人的身材、肢体、文身及其服饰穿戴等个性化细节的,且有人可以据此识别出特定人的话,行为人仍然会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更有一些拍摄者,在其社交账号中声明“如有侵权,可私信删除”,以规避法律风险,实际上,如果拍摄者对被摄者的侵权已然发生,并不会因为有一纸声明就可予免责,侵权人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遭遇或被诬指偷拍,如何维权?
中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街拍和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二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形象表述。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究其根本,大多侵害的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法律规定的隐私,是我们每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偷拍是否触犯法律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取决于偷拍的目的、手段、内容以及偷拍产生照片、视频的处理方式。现在有些街拍,已经被恶俗导向带偏,正趋向于偷拍,肆意拍摄隐私部位,将“软色情”照片、视频在网站、论坛上公开售卖,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此外,很多偷拍都使用了针孔摄影机、相机等监视、摄影用器材,在未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人私密的照片、视频。这些偷拍,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偷拍行为侵犯了被偷拍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偷拍者未经他人同意,公然传播、使用他人肖像或以丑化、污损等手段侵害他人的行为,将对他人的肖像权造成侵害。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的行为,还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从行政法律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人民币,下同,93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偷拍行为目前还没有被《刑法》直接规定为犯罪,但是若偷拍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时,行为人可能涉嫌其他的犯罪:如果在酒店、他人住宅等场所安装摄像头,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厕所、浴室等偷拍他人私密照片的,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近日发生了多起“偷拍乌龙”,面对被当众指责偷拍、变态的窘况,被冤枉者应该如何理性维权?若真的被偷拍,受害者又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遇到偷拍,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都需要通过合法恰当的手段来维权。保留现场证据,在第一时间报警,是解决问题的要义。
对于被拍者而言,如果是当场发现有人正在偷拍自己,情节轻微的,可以明确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并删除偷拍的照片或视频;情节恶劣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向现场安保人员寻求帮助,并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偷拍者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偷拍者,应当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事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偷拍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维权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发现对方正在偷拍,也不宜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视频。这样做,一来,可能被“恶人先告状”,让维权变成抢劫;二来,删除了照片与视频,等同于帮助偷拍者毁灭了证据,这些均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乌龙偷拍”事件中被冤枉为偷拍者的,可以在相关工作人员在场时自证清白,以保证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若对方强行要检查自己的手机,被冤枉者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对方在查清情况后,仍然诬陷自己的,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掌握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让私人生活安宁的有效手段。当我们在拍摄时,心中必须有保护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概念,并掌握好拍摄的尺度;当我们被拍摄时,应当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还要及时制止他人的不当拍摄行为。同时,平台以及相关的执法机关要忠于职守,阻止并及时删除侵权照片或视频,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
我们还应知道,维权有道,更要有度,在维权时不能漠视甚至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要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懂法守心,心有敬畏,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