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鹏:波黑的民族配额制
区域焦点
东欧国家波黑10月2日举行大选。在投票接近结束的时候,波黑的“太上皇”、国际社会高级代表施密特(Christian Schmidt)宣布修改《波黑选举法》和《波黑联邦宪法》。世界各国通常立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波黑恰恰相反,保护的是主体民族的利益。
波黑有三个主体民族——波斯尼亚克族(波族)、塞尔维亚族(塞族)、克罗地亚族(克族),被称为制宪民族。这三个民族之外的民族被称为“其他”。《波黑宪法》第5章规定:“波黑主席团包括三名成员:一个波族人和一个克族人,每一个从联邦领土直接选举产生;一个塞族人,从塞族共和国领土直接选举产生。”
第4章规定,波黑民族院有15名代表。五名波族人和五名克族人来自联邦;五名塞族人来自塞族共和国。议会两院(代表院和民族院)的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分别来自波族、塞族和克族,轮流担任。
按照这些规定,其他民族不能参选主席团成员和民族院代表。制宪民族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塞族共和国的波族人和克族人,不能参选主席团成员和民族院代表;波黑联邦的塞族人也是如此。
有人认为这些规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向波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都败诉了。判决结果显而易见,宪法法院不可能越过宪法的框架。2006年,波黑罗姆人德尔沃·塞迪奇、犹太人雅可布·芬奇分别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波黑违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约》是欧洲委员会制定的。1998年生效的第11号议定书,废除了欧洲人权委员会,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2002年,波黑加入了欧洲委员会,《公约》对它产生了效力。法院于2009年通过判决,支持两个人的诉求。
少数民族不满波黑的选举制度,作为制宪民族之一的克族也不满。2006年,热利科·科姆什奇当选波黑主席团克族成员,而克族主要政党克罗地亚民主共同体(HDZ)的候选人落选。2010年、2018年两次大选又发生同样的事情。2022年大选很可能也是如此。
克族政党认为,科姆什奇凭借波族的选票当选,不能代表克族的利益。法律规定主席团波族成员和克族成员来自波黑联邦,并未规定代表民族。科姆什奇起初所在的社民民主党是多民族政党,他后来创建的民主前线也是多民族政党。
少数民族的要求是能够参选;克族的要求是克族选举自己的代表;波族的要求是强化国家职能,反对民族分裂。塞族比较超然,只要保住现有利益,对选举制度改革没有具体要求。如果波族和克族达成协议,塞族愿意支持。在实践中,塞族为了与波族抗衡,经常支持克族的意见。
波族的建议是由波黑议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这是间接选举,优点是强化国家权力、减少主席团权力、民族代表性更有可能,缺点是不能保证实体、制宪民族的利益,以及程序复杂。克族的建议是将联邦划为两个选区。一个是波族聚居区,另一个是克族聚居区,分别选举一名主席团成员。这个方案将联邦分为两部分,遭到波族的强烈反对。其他方案不能保证克族利益,被他们反对。
波族与少数民族为一方,与克族的要求截然相反,矛盾难以调和。任凭国际社会百般斡旋,双方也未达成协议。在克罗地亚政府的游说下,以施密特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向克族倾斜,试图强行修改立法,引发波族抗议。施密特妥协,他的决定只解开了波黑联邦的死结,国家层级的难题依然存在。
我建议,将《波黑宪法》第5章改为:“波黑主席团包括三名成员:两名从联邦领土选举产生,一名从塞族共和国领土选举产生。”至于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由实体决定。这个方案使波黑完成了国际义务,剩下的是纯粹国内的事情。
由于波黑特殊的政治制度设计,每一项重大改革都特别艰难,宪法改革尤其难。2005年至2006年宪法改革是最接近成功的一次,当时的方案规定主席团成员由代表院选举产生,民族院仅处理重大民族利益问题。在代表院表决时,离三分之二多数仅差两票,主要反对者为波黑党和克罗地亚民主共同体1990。
那次宪法改革失败是波黑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此,波黑宪法改革陷入僵局。少数民族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就是在那次改革失败后发生的。波黑的民族配额制不仅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也违反联合国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作者是研究波黑
塞尔维亚的中国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