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奇:联合国原则的自相矛盾
时事透视
在6月召开的第25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上,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直言,他不承认乌克兰东部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的独立国家地位,并且指出联合国原则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联合国既支持国家完整,又支持民族自决权,而国家完整和民族自决权是矛盾的。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矛盾状况,要么是联合国的奠基者忽视了这一问题,要么是他们故意在这种矛盾之处做了妥协。
这种矛盾的生成,当然不是联合国奠基者忽视了这一问题,而是因为这本就是现代民族国家组建过程中的一体两面。今天世界上每一个独立主权国家都被称为民族国家,但民族国家这种概念不是自古有之的,是现代政治的产物。虽然民族主义思想的发生、发展已被学者越回溯越久远,有的甚至回溯到欧洲中世纪时期。但民族主义作为一种被实践的政治原则和社会运动,最醒目的标志性开端是法国大革命。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兰西民族、法兰西人民这样的理念才流布开来,并且这种理念的流布也与民主的发展紧密关联,因为宣扬一个国家不再是哪个君主的私产,而是整体民族或人民所共有的,也就主权在民理念。
由谁来确定文化共同体
法国大革命开始的这种民族主义思潮,伴随拿破仑在欧洲大陆的纵横捭阖,迅速传播到其他国家,民族主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1848年爆发的欧洲社会运动,背后的思想基础主要就是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思想能够对社会形成极大动员,毕竟若祖国是自己的而不是君王的,民众才更有积极的行动意愿和动力。于是,在民族主义影响之下,国家成了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领土、主权和民族三位一体的,领土是国家的统辖边界,主权是国家的统辖原则(不准其他国家干涉),民族是国家划分统辖边界的文化理由(即国家以民族的边界为统辖边界)。恰由最后一条,引申出民族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但民族自决权从一开始就存在一个问题,这里的民族是文化共同体,这个文化共同体是确定国家统辖边界的理由,但这个文化共同体的边界又怎么确定呢?又应该由谁来确定呢?换言之,民族自决权得到了认可,但这个民族自决权的自(self)到底是谁?又可以是谁呢?
这个问题在18、19世纪,处于民族主义浪潮中的一些欧陆思想家如赫尔德、费希特等人曾经尝试回答,其中大部分选择了语言,认为应以语言作为划分民族边界的工具。但在欧洲除了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这些大的语种之外,每个政治实体又都有地方方言的存在,况且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比如19世纪芬兰的很多作家就使用瑞典语写作,乌克兰的作家使用俄语写作。如果真用语言来划分民族,整个欧洲早就天下大乱了。
所以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欧洲人心目中的民族自决原则是有门槛的,即具有足够广阔的地域、足够数量的人口,足够强大的武装力量的政治实体,才有资格主张民族自决权。在意大利著名民族主义者马志尼1857年的设想中,欧洲民族国家只有12个左右的大国。但这种唯大国是举的理念,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反问:小的政治实体为什么不可以追求民族自决权?谁能规定文化共同体一定是大的地域共同体?于是到了一战结束后,美国总统威尔逊也提民族自决权时,欧洲就被认可为有26个民族国家(如果将当时主张以民族自决权独立但尚未获得独立的爱尔兰也算上,就是27个民族国家)。今天的欧洲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由此可见,民族自决权的应用,使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变得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
应是前殖民地自决权
但不管如何,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成为国际公认的一条政治原则,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承认民族自决权,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也承认。如果民族自决权不得到认可,长期被欧美列强殖民的殖民地,就失去脱离列强而独立的法理合法性;如果民族自决权得不到认可,在世界上各大小国家实力不一的情况下,大国就能够任意侵略、吞并相对弱小的国家,相对弱小的国家就难以维持国家完整。
在联合国组建之时,各国当然也意识到民族自决权有可能被国家内部的族群应用,从而破坏国家完整,因而联合国又明确主张要维护国家完整。实际上从历史来看,联合国最初多次重申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前殖民地地区的自决权,比如1960年联合国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就把问题描述得十分透彻。实际上,各国都不希望自己的国家出现分裂,联合国也没有主动推动一个成员国的国家分裂。
其实,民族主义的产生以及对民族自决权的认可,最初都不是要鼓励一个族群或地域从一个既有国家分离出去,而是倾向于整合、团结松散的国家,以积极的大众动员来提升国家凝聚力。如果民族自决权产生之初就指向分裂主义,它根本不可能作为一项国际政治原则获得普遍认可。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民族自决权的实践,的确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造成了个别国家的分裂,使世界上的国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尽管联合国也曾在决议中写明,一个政治实体独立建国,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唯一实践形式,选择并入他国也同样是在践行民族自决权,但纵观19世纪以来民族自决权的实践历史,鲜有后一种情况出现。
对民族自决权的认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但如何限定民族自决权的过度使用,国际社会却没有办法达成共识。毕竟一旦谈到过度问题,引发的直接疑问是民族自决权的“度”在哪里?这就又回到那个原初而无解的问题:谁是民族自决权的“自”?如果没办法规定“度”,又何来“过度”之说?但抛开这种逻辑上的难题不谈,我们都知道,使既有国家进一步分裂,损害既有国家的完整,对世界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不是好事。就像托卡耶夫在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上所说,“如果每个主张自决原则的地区都能成为独立国家,地球上将出现500至600个国家,而不是现在联合国的193个成员国。”假如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和平与发展可能再也不会是国际社会的基本面了,动荡和不安才是。
托卡耶夫说,联合国的原则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其实是国家完整和民族自决权这一对矛盾,是现代政治的根本性矛盾,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就已出现,联合国成立后也不能解决。如果民族国家仍是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体,民族身份仍是一个国家及内部成员的重要文化标识,这对矛盾就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国际社会能做的,就是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情境,寻求最优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作者是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