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港律政司上诉禁“独歌” 国安法治整合考虑
来源:星岛日报
星岛社论
高等法院早前拒绝就“港独”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批出临时禁制令,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昨天决定就相关判决提出上诉。官方上诉,并不让人感到惊讶,因事件涉及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歌的尊严,须厘清观点,让上诉庭对原讼法庭判决作出研判,既可彰显香港法治公正,又能传递对“港独”零容忍的讯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政责任。
言论自由有底线不容逾越
高院法官早前在考虑到禁制令的有效性、没有特定被告,执法上有困难;强制执行禁制令时会与相关刑事法律有冲突,以及禁制令可能产生“寒蝉效应”等因素,拒绝律政司的临时禁制令申请。判决颁下后,引起社会哗然,指法庭判决只着眼于执法的技术问题,却忽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凌驾性要求。
由于香港奉行普通法,法庭审理案件时只会根据呈堂证供和法律观点进行聆讯,不会考虑任何政治因素,故即使司法机构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只能透过法律层面维护。为了维护本港法治精神和普通法制度,林定国唯有循法律程序,通过上诉过程,就高院判决中一些不认同的法律观点逐一反驳,寻求法院自行纠正。
连日来,社会人士不断发声,就高院判决提出一些不同意见。首先,法庭认为禁制令所针对的行为本身属刑事罪行,《香港国安法》已可覆盖,而《香港国安法》的刑罚远比禁制令的罚则重,为何仍要多此一举,申请发出禁制令?法庭更担心禁制令执行程序可能会与《香港国安法》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程序有冲突,造成“一罪两审”。
自《香港国安法》制定后,已发挥出定海神针作用,而国安法只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4项最严重罪行,至于其他相对较轻的罪行,可通过其他法例或法律工具处理,而选择用哪条法例作出检控是控方的责任,毋须法官过虑会造成“一罪两审”。故此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工具越周全,香港社会安全秩序更稳固,国安法与禁制令不应是互相冲突,而是可相辅相成。
至于执法有难度,成为拒绝颁发禁制令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正因为执法难,更需要寻求法庭配合,以禁制令形式进行,效果更事半功倍。正如当日律政司入禀法庭申请禁制令,各个网络平台为免触碰香港法律风险,随即纷纷自行将《愿荣光归香港》下架,反映执法难可能是想当然而已。
此外,法庭担心禁制令可能产生“寒蝉效应”,令动机清白人士或会因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选择不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常活动,并影响言论自由的观点,也让人难以理解。法官认同《愿荣光归香港》被有效地用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具煽动意图,该曲鼓吹“港独”,触及国安法红线是显而易见,但法官却在判词中用上“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常活动”,易令人产生误解,以为是正常歌曲,在网上下载、转发,最终误堕法网。而歌曲在YouTube平台出现在名为“香港国歌”,导致外国人在网上搜寻时,错误把该歌曲当成国歌,频频在国际体育赛事中播放。
厘清观点法院自我纠正裁决
事实上,言论自由并非无底线。以德国为例,有法例禁止歌颂纳粹党的歌曲、展示纳粹徽号,德国此举并没有招来针对言论自由的批评,为何香港法庭却对禁制“港独”歌曲扯上言论自由、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云云。
由于《愿荣光归香港》是一首播独歌曲,事关国家安全利益,律政司有必要上诉申明观点,要求法院自我纠正,向社会释出清晰讯息,禁制该歌曲是合情、合理和合法,让公众明白到下载、传播、发放和表演均构成刑事罪,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