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威敬:杭州实名公开一批“色狼”,侵犯隐私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陈威敬
天气回暖,一些“狼”群又逐渐活跃起来。对于公共场合的“咸猪手”,人们痛恨至极,也想通过各种方法尽可能提高打击效能。
近日,由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引发热议。一批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被公布,上述违法行为有不少发生在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违法者均被公开姓名。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对违法的“色狼”采取实名制并非一种普遍做法。但杭州市公安局采取这种措施却由来已久。
毫无疑问,“实名”是为了进一步预防犯罪。但也有声音认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违法“色狼”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吗?如何震慑“漏网之狼”?
实名公示
便捷的公共交通,拥挤的人群,给了一些“色狼”可乘之机。地铁、公交上的性骚扰,往往会给受害人带去长期的心理阴影,怎么整治这种乱象,一直是每年夏天亘久的话题。
近日,“浙江杭州公开一批色狼行政处理结果”的话题“火”上热搜。据媒体报道,3月以来,杭州市公安局披露了多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猥亵、偷拍案件,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姓名均被披露。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事实上,杭州市公安局对于这类处罚文书的披露并非新鲜做法,最早的一次处罚至少可以追溯到2018年3月。
其中,一些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2023年1月4日9时,傅某某在杭州地铁三坝站站台往站厅的电扶梯上,采取向陈某某身体撒尿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随后9时41分许,在杭州地铁学院路站站台往站厅的电扶梯上及学院路E口站厅往地面的电扶梯上,傅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林某某进行猥亵。
公安还查明,傅某某早已是个惯犯。2022年12月31日16时21分许,在杭州地铁某站站厅往站台的电扶梯上,傅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另一女乘客进行猥亵。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子,属严重情节,被拘留15天。
以手、生殖器贴蹭,这类常见的猥亵行为也在公开的范围之内。比如,2023年2月17日18时10分许,辛某某在杭州市地铁二号线建国北路站往某方向的列车车厢上,采取手触摸肖某某臀部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此外,一些偷拍行为同样被记录在案。
通常来说,这样实名曝光“色狼”的做法并不常见,因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有时,甚至受害人主动要求或自己公布了“色狼”姓名,也会被拒绝或招来一些“麻烦”。
有媒体在微博上发起了话题#杭州公布色狼完整姓名合适吗#投票,截至22日晚10点,共86.6万人参与了投票。其中,83.7万名票数投向了“合适,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但也有2.8万票数认为“不合适,被惩罚人的合理权益也要保障”。
对于网络上的争议,杭州市公安局有关方面回应媒体称,公开姓名的做法合规。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其中提到,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除杭州外,省内多个城市也会实名公开“色狼”。
“猎狼”
其实,在浙江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页面上,大部分被处罚对象均为实名,猥亵案也不是其中占比突出的案件,其他被公开的还包括赌博、盗窃等。但猥亵案件能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客观上说明了受害者的广泛,这种问题屡禁不止。
在一些城市,地方的公安部门会专门成立“猎狼”小组,在公交、地铁等地方设伏。这些便衣警察,看起来跟普通的上班族、散步的路人没啥区别,却可能在某些时刻突然蹿到违法人员面前。
2020年,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开展“猎狼”行动,抓获猥亵类嫌疑人90余名,同比上升187.5%;其中依法行政拘留近60人,同比上升178.9%。
北京市公交总队自2017年6月就成立了“猎狼小组”。2019年,北京警方共拘留了285名“色狼”。民警们在站台上辨识可疑人员,随后观察取证。
2020年8月,网友吴某在微博上讲述了自己七夕节当天在北京地铁里遭遇猥亵的经历。文章中称,实施猥亵行为的男子当场被抓,并被处拘留10天的处罚。
警方的通报中称,“猎狼”小组队员发现一名身穿黑色半袖衫的男子总是四处盯看女性臀部。并在列车进站后,插队到一名身穿褐色连衣裙女子后方,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用右手捏着该名女子右侧臀部上车。
而在吴某的讲述中,猥亵者一直回避她的眼神,二人中间又被一个人隔开,她只能当作“吞了苍蝇”。
小鱼(化名)曾跟随 “猎狼小组”开展过一次抓捕行动,两名“色狼”落网。她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称,有一名受害的女孩穿的是很普通的衬衣和牛仔裤。而另一名被骚扰的女孩,受伤害的原因只是因为自己“头发长”。有女孩在色狼被抓了之后,才意识到自己遭到了性骚扰。
“猎狼小组”的发起人曾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猎狼行动”的主要困难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发现难。“因为案发的时间基本都集中在早晚高峰这个通勤时间段,因此我们不可能在车厢里面找,走不动啊!”第二是取证难。“我们还需要更多的高科技手段配合,在完成取证后,有时会有当事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配合的情况,造成后期对嫌疑人的处罚很不利。”
除此之外,还要担心受害人因害怕被报复或羞耻心等原因拒绝作指证。
“猎狼”不易,引起了一些“色狼”的侥幸心理,也让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色狼”有隐私权吗?
是否应该保护“色狼”的隐私,其实也是此次话题的讨论中最大的争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行政相对人也是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尽管公开的是违法处理结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违法以后,其隐私权可以被任意曝光。
但他认为,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色狼”的伺机下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范,在政府网站公开包含行政相对人姓名的处罚信息也符合程序要求。
“政府网站公示处理结果目的是为了以儆效尤,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但公示的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他表示,政府网站公开的处理结果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只是公示了行为的姓名,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这样的做法将处理他人隐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在多个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多名被处罚人的姓名,并不能检索到相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也就是说,只有在一些政府政务公开页面,才能查询到相关的内容。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也认为,隐私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一旦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公开,那这种法律的效力当然大于隐私保护的要求,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
“因为是法律授权公开的,即便造成侵害,也只能有被公开人自己承担”,他表示。
陈文明强调,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上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一般也不能进行对被处罚人进行全民公开,“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范,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去履行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但也有观点认为,实名曝光未必能震慑“漏网之狼”。撇开可能存在同姓名的情况不谈,在北京市民林琪(化名)看来,发生在公共场合里的猥亵事件大部分是陌生人作案,披露猥亵者的名字对于受害人并没有什么意义。此外,一些猥亵者可能存在心理疾病,曝光之后的作用也存疑。
林琪也曾在地铁上被“猥亵”:一名中年男子假装睡觉,眼睛闭着,但手慢慢挪到她的腿上,且不止一次。
“他一看就是惯犯,而我没有任何证据”,林琪说,直到临近下车前,她才指控了这名猥亵者,但遭到对方否认并辱骂。
“公开姓名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罚程度相对较轻,使得个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不法行为。”付建表示,要想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其次需要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对此类事件绝不容忍。女性在公共场合多注意防护,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