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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全国人大释法只谈程序 修例设限还看特区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  更新时间:2022-12-31 09:19

来源:香港明报社评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解释草案,就第14条及47条作出解释。此次人大释法的缘起,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状抗辩,外界一方面关注,涉嫌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有外国大状参与是否恰当,另一方面亦关注人大释法会否推翻终审法院裁决。观乎释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介入黎案,甚至没有直接处理海外大状是否可以处理国安案件的问题,而是从程序处理入手,指出行政长官和特区国安委有权亦有责任作出判断。有关做法可以减少对香港司法制度所造成的震荡,现在皮球再次回到特区这一面,还看特区官方打算以一刀切方式,还是视乎具体个案,处理海外大状可否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

未推翻法院裁决 有助减少司法震荡

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发表煽动刊物等4罪,高院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批准黎智英从英国聘请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律政司三度提出上诉,分别遭高院原讼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驳回。上月底,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建议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大状,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一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厘清立法原意及目的。事隔1个月,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草案,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作出解释。

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第6次释法,有别于之前5次围绕《基本法》释法,此次是全国人大首次解释《香港国安法》,具有先例作用,意义深远。《香港国安法》第65条订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然而由于特首没有指明希望人大常委解释哪条条文,外界对于人大常委会如何处理,之前一直有很多猜测。

自从李家超提请释法以来,法律界议论纷纷,有意见认为,香港奉行普通法,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法院依据本地一贯原则处理,本身并无问题,亦有不少人认为,一宗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容许外国大状参与抗辩,做法并不恰当。有份参与香港国安法立法研究的内地法律学者熊秋红认为,特区法院在聘用海外大状一事,未考虑香港国安法优先适用原则;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则称,一旦人大释法推翻终院决定,将严重损坏香港司法独立。

观乎昨天释法草案内容,人大常委会既没有批驳或推翻香港法院的裁决,也没有对现有香港国安法条文,作出重大内容补充。严格来说,人大常委会其实只是指出,行政长官及特区国安委可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47条所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处理相关问题。简单而言,根据第47条,特区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出现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时,应当取得特首就有关问题所发出的证明书;若法院没有向特首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明书,特区国安委可根据第14条,对该等情况是否涉及国安问题,作出判断,有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必须执行相关决定。

人大常委会这次释法,并无直接提到海外大状能否参与国安案件,亦没有要求一刀切禁止他们参与,只是阐明程序,将问题交回特区政府自行处理,这可以减少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冲击。当然,这次释法内容,本身也引伸出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特区政府与律政司对香港国安法是否掌握不足、是否有权不懂运用,以至是否一定要提请人大释法,不过话说回来,香港国安法始终是相对新的法例,若有模糊或不足之处,尽快厘清亦是好事。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确保国安法落实,本来就是中央的要求。对中央而言,行政长官依机制提请释法,再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解释,责成特区方面自行处理,亦可体现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国家安全事关重大,特区政府就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设限,无可厚非,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有意见主张修例一刀切,亦有人建议由特区国安委视乎具体个案(case-by-case)处理。李家超昨晚回应人大释法,提到官方会积极考虑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同时强调香港仍然非常欢迎海外律师取得法庭专案许可后,参与不涉国安的案件。香港不乏法律人才,“以洋为师”时代已成过去,不过香港若要发展成为国际法律仲裁中心,未来还要从五湖四海广纳更多法律人才,容许海外大状参与无关国安的案件,对香港司法声誉亦有锦上添花效果。

突出特区国安委权责 本地修例设限求精准

此次人大释法,其中一个重点是突出了特区国安委的权力、职责及特殊地位。国安委主席由行政长官兼任,虽然释法内容没有额外赋予特区国安委或特首更多权力,然而由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工作信息亦不予公开,行使权力时,必须合理合度。有关海外大状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以修例方式设限,会比由国安委因应个别案件作判断为佳,至于如何一刀切,则可从长计议。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就算案情不涉国家机密,其实都不适合有海外律师参与,至于应否将禁止参与范围,扩大至涉及国安元素的案件,例如煽动罪,其实可以讨论。无论官方最后决定如何处理,设限时都应该力求精准,避免将禁止参与范围定得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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