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金孝柏:壮大民营经济须加快制定《私营企业法》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  更新时间:2023-08-30 07:45

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大陆政府中央、中国国务院在2023年7月14日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肯定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一些具体措施。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轨迹,笔者认为,要切实推进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加快制定《民营企业法》势在必行。

中国现有的企业法律体系,未能有效保障民企合法地位和保护民企合法权益。首先,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概念界定不清。无论《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未出现民营企业的概念。从法律角度看,民营企业的含义和范围模糊不清。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范畴,应该包含除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外商投资以外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民企也相应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次,现有法律体系不足以稳固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的地位。目前,法律体系中只有针对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企业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乡镇企业法》,针对民企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民企立法出现真空。因此,全社会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认识出现较大分歧,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使命完成论调的出现并非偶然。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尤其是民企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处于与国有企业互相竞争的地位时,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还会受到质疑甚至否定。一段时间以来,某些领域里的国进民退和民企在投资领域受限的客观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在新形势下,中国经济发展须要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民企的发展和壮大更须要法制保障。

首先,经济政策的灵活性和易变性不利于稳固民营经济。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待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态度,几年来发生一些微妙变化。一些民企认为中国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发生了转向或改变,中央层面的经济政策并不能完全消解民企的顾虑,毕竟具体的企业实际处于地方政府监管之下。

其次,法制是保障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的最好和最有效手段。相对于政策调控,法制具有规则透明、刚性稳定、平等竞争、保障公平的特征,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是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基本保证。

因此,要切实增强民企信心,须要对已有的政策和此前的成功经验进行系统化,转化为更加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测的立法,为民企发展创造“自由准入、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同等救济”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待遇、公平的竞争条件,以及同等的保障和保护措施。

已废止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曾经起到积极作用。《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在现阶段对稳定民营经济和增强民企信心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长期来看,要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必须加快制定《民营企业法》。

首先,统一法律内涵,确立保障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原则。由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从所有制角度看,中国缺乏一部统领性的《民营企业法》。加快制定《民营企业法》,既完善企业法律体系,也有利于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正确认知和认同,有利于保障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营企业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现有的所有制角度的企业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外商投资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考虑到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特殊地位、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凸显国家的决心,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法律地位,建议《民营企业法》由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和颁行,切实体现和实现《宪法》对民营经济的定位。

最后,《民营企业法》应包含保障和保护民企权益的立法原则与基本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应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借鉴《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例和内容,明确民企的内涵与外延,确立民企与其他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和保护民企在市场准入方面“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企在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保护民企的企业财产权以及投资者、经营者的财产权益,明确规定民企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保护与救济措施。

作者是法学博士,上海执业律师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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