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严防性惯犯危害妇幼
政府正在探讨把极其严重的性罪案的初犯和惯犯,判入狱最少五年至20年的新做法,同时规定他们在完成刑期后必须先接受评估,确定不再构成社会威胁才能获释,否则可继续拘留。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日前在国会答复丹戎巴葛集选区议员祖安清心的口头询问时透露这一点。官方在去年7月就此判刑建议征询公众意见,目前正在探讨如何从收集到的反馈制定合适的做法,相关建议的细节尚未具体化。不过,任何判刑的改动牵涉到法律的修正,相关法案到时会提呈国会辩论。
议员关心的问题是,目前有什么保障可以让公众,尤其是妇幼,免受性惯犯的侵害?她也建议官方考虑对这类惯犯实行终生心理辅导和监视。对于这些建议,部长表示会转达有关部门考虑。
服刑期满还须接受评估才决定是否能获释,这是新的概念,对判刑框架而言是重大改变,它主要针对的是致伤受害者、罪行极严重的性罪犯,如强奸小孩或先奸后杀。换言之,是针对极少数怙恶不悛或极度病态的罪犯。法官可以判这类罪犯入狱,但却无法确定他们即使在服刑期间接受辅导和改造,就能改过自新,不会故态复萌,危害社会。
这样的例子也许不多,但危害却可能很大,因此设定适当的防范机制是合理也可以接受的。1997年,本地就有一名性惯犯被判40年的监禁。此人曾在1988年引诱四名男孩与他性交而被判监,出狱后又再引诱多名八岁至13岁男孩性交,因此受到重判。2015年,高等法庭也处理过另一起极其恶劣的性侵案,一名年轻的工程师因性侵至少31名年龄介于11岁和15岁的男孩,被判30年监禁,外加鞭笞24下。今年2月,一名30岁惯犯被法庭处以52个月监禁,外加六鞭。此人在2018年曾因诱奸一名14岁少女被判坐牢两年又七个月,外加四鞭。他在刑满出狱后不到两个月,又重施故技,诱奸一名13岁少女。这类案件的发生,即使非常少数,还是会引起社会的不安。
新加坡刑法对性犯罪的处罚不可谓不重,但这似乎难以吓阻那些病态的惯犯,如一些被诊断患有严重恋童癖者,因此确实须要个别处理。问题是该怎么做?上述刑满评估法,据部长所知,目前只有英国这么做,但成效不彰。原因也许是复杂的。但部长认为在我们这里可以行得通。他并没有进一步说明,相信是考虑到我们社会情况有别于英国。
不过,由于有关细节尚未公布,这样的想法难免引起人们的疑虑。有律师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就指出,罪犯被判罪成,服刑完毕,就算终结了,如果再接受更多惩罚,既不公平且有违宪之嫌。因此,拟议中的新判刑框架,必须确保评估工作能够做到最缜密的程度,避免误判,致使一些罪犯失去自新重生的机会;同时也须确保法治精神和原则不受伤害。也有律师认为,应让法庭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才决定有没有必要延长罪犯的拘留期。我们相信官方都会把这些建议考虑进去。
近年来,由于社交媒体的普及,让性罪犯有了新的犯罪途径,因此,性犯罪率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比如,从2016年到2020年,警方每年平均接到1190起非礼案报案,这比2011年至2015年的平均案数增加了24%。这些年来,官方也不遗余力,通过包括加重刑罚等途径,设法抑制性犯罪。比如,从今年3月1日起,非礼罪的最长刑期从两年提高到三年。在14岁至未满16岁的未成年者面前进行性行为,或逼迫他们看性相关影像,以及在与16岁至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存在剥削关系的情况下,在他们面前做出类似的举动,最长刑期也从一年提高到两年。
此外,警方也出台了更好地保护性犯罪受害者的机制,包括与妇幼医院协作,让受害的报案人得到更好的协助和辅导,并在更安全放心的情况下讲述他们的经历,以免二度伤害。保护妇幼免受性惯犯侵害,是维持社会治安重要的一环,只有当性惯犯受到有效管制,人们也才能提高对社会治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