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国对外关系法实施 外交博弈体系化
来源:明报
明报社评
刚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称“对外关系法”),已从昨日起实施。这项被称作中国外交“基本法”的法律,虽然条文只有6章45条,却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系统规范外交活动,填补了法治领域的一大空白,标志中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该法为中国外交方针与体制定下大原则,首度将“保护海外利益”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构建起中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基本法律框架。对于应对外国制裁干涉、“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该法都作出明确规定,意味着中国的外交博弈今后进入了体系化应对的新高度。
立法速度堪称里程碑
条文多原则留足接口
内地的法治建设近年虽然有进步,但涉外法律的制定,一直追不上国际形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尤其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还有不少法律空白。近年针对西方国家对中国内政的干涉,国家先后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例予以反制,但仍欠缺一部总揽外交全局的“母法”。
“对外关系法”草案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去年12月底在网上咨询公众意见一个月。5月2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会,根据人大常委会意见对草案逐条审议,修改完善。上周三闭幕的人大常委会议完成该法二审,交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颁布。就其立法速度和内外影响而言,堪称中国涉外法律立法的里程碑。
“对外关系法”条文虽然较虚,惟按照内地立法习惯,一般“母法”只规定大原则,具体法条细节由相关“子法”明确,贯彻落实,从而保持从容主动。正如中央外事办公室主任王毅所言,“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重在确立中国对外工作中具普遍指导意义的方针、原则,“为其他涉外法律提供授权和指引,留足必要接口”。
“对外关系法”明确规定,“对外工作坚持中国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外交部则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批准和废除国际缔约、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管理对外事务及缔约、开展军事交流合作、办理外交事务及领导人往来等,将这种具中国特色的外交体制以法律明确,并写明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承诺“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及国家的海外利益。这些条文突显了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性,随着“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计划的深入,中国国家利益在海外拓展的现实需要已不容忽视,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日趋重要,这亦是“对外关系法”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释称,“对外关系法”规定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有“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一前提,与个别国家的“长臂管辖”完全不同。
法律域外适用保护利益
为反制裁干涉提供依据
“对外关系法”最引人瞩目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有权采取反制措施,并由“国务院及其部门……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因此而“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意即不得上诉。王毅称这是“善用法治武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有利于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
其实,反制外国制裁并非“对外关系法”的唯一目的,该法还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突显该法重在理顺中国外交活动的本质,彰显在对外关系中,中国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有损中国权益的外交文件和承诺都非法无效的,不予承认。为中国在国际法庭和外交场合提供更大的诠释空间,为维护国家主权、国安或公共利益,为反制裁、反干涉以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方面提供更多法律依据。
“对外关系法”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这里并未包含“特别行政区”,因为根据《基本法》,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而中央亦授权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惟“对外关系法”中列明,社会各界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对特区政府和港人来说,也不无提醒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