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防火期在福建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林火坐监四年
一名男子去年在防火期于中国福建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林火,被判监禁四年。此外,男子如果无法在期限内恢复植被,他也需要支持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据中国澎湃新闻星期天(8月20日)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2022年4月9日上午,被告陈某兴未办理野外用火相关审批手续,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到福建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阳山铁矿27号矿硐前的道路边用火焰气切割废铁板,切割过程中溅起的火星引燃杂草,进而引起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九龙山”山场森林火灾,并延烧至德化县美湖镇斜山村、大田县济阳乡部分山场。
当地护林员、群众、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打火队相继赶到现场参与扑火。火灾发生后,陈某兴在现场扑火并电话通知第三人参与扑火。陈某兴在扑火时,经德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供述了罪行。
福建泉州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陈某兴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未办理野外用火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室外作业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59.4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也认为,陈某兴参与扑火时,经德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陈某兴积极参与灭火,并且其失火行为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兴失火烧毁的森林中有一部分为生态公益林,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野外用火,均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兴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面积较大的森林火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定以失火罪,判处陈某兴有期徒刑四年。陈某兴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相关方案补种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经林业部门初步现场查验合格之日起管护三年,直至最终恢复生态功能。如不能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112万1120元(20万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