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粮食公司虚标大米保质期卖给学校 被罚690万人民币
针对酉阳县粮食公司一粮库将过期应急大米更换包装销往乡村学校的问题,重庆市监局调查后证实,酉阳粮食公司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被罚690万元(人民币,下同,127万新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星期一(10月12日)在微信公众号通报处置结果。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
对公司三位高管,包括段姓原执行董事、总经理,冉姓副总经理,以及陈姓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对前两者作出免职处理,后者则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通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45人分六个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处置。
作为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酉阳县粮食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群众反映的350吨大米为该公司2022年6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本次调查涉案对外销售的大米共计116467.5公斤,均为动态轮换出库的商品粮。
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六个月。
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10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