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文重申日本没有证明核处理水排海正当性
日本计划在本月内将福岛核处理水排海之际,中国发布文件重申立场,指日本没有证明核处理水排海决定的正当合法性、长期有效性和可靠性,呼吁日本停止强推排海计划,与周边邻国充分沟通。
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站星期三(8月9日)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工作文件》,针对日本福岛核处理水处置问题列出九点意见。
文件称,日本政府曾讨论地层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五种处置方案,许多专家还提出新建储罐长期储存、水泥固化等其他处置方案,但日本未充分论证所有可能的处置方案,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排海方案,把核污染的风险转嫁给全世界。
文件称,从日本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以往运转情况看,已证明无法有效去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进一步试验和工程验证。据日本数据,经ALPS处理的核污染水仍有约70%未达到排放标准,需再次净化处理,且ALPS的性能有效性和可靠性还可能随设备老化进一步下降。
文件还批评东京电力公司曾多次隐瞒、篡改核污染水数据,只对日本采集的少量核处理水样本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分析,在数据真实性、信息准确性有待确证,取样独立性和代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机构审查评估作出排海符合安全标准的结论,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文件说,日本没有证明核处理水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无害。如果排放处理水真的安全无害,“日方为什么不在本国境内处置?为什么不将其用作日本国内的工业或农业用水?”此外,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日本在处理核处理水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致使其他国家及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
文件称,日本当前的核处理水排海监测安排不够完善,无法第一时间判断排放是否合格,可能导致不达标的核处理水直接排入海洋。中方主张应尽快主导建立独立有效、有日本邻国等第三方实验室充分参与的长期国际监测机制,日方必须全面配合机构主导的长期监测国际机制和后续审查评估任务。
此外,文件说,日本不应将核事故产生的核处理水与世界各国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混为一谈,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一是来源不同,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文件还主张日本不得把机构福岛核处理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包装成排海计划的“护身符”和“通行证”。
文件呼吁日本应全面回应包括中方在内的国际社会关切,履行国际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停止强推核处理水排海计划,并以真诚态度同周边邻国充分沟通,确保核处理水得到科学、安全、透明的处置,并接受严格国际监督。
日本计划最快在8月底执行核处理水排海计划,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今年6月已发布报告,称如果核处理水排海按照计划执行,其实“符合国际安全标准”。韩国政府7月也发布报告,称如果日本遵守处置规定排放核处理水,放射性物质浓度将符合排放标准和目标值,也符合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