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长:直接或间接资助潜逃者均属违法
香港律政司长林定国称,之所以限制涉嫌犯下《香港国安法》并潜逃英国六人的财政支持,是为了减少这六人利用财政资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因此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向六人提供资金都可能违法。
综合网媒“香港01”和《星岛日报》报道,林定国星期三(6月19日)受访时称,部份潜逃到海外的人士以为自己不在香港境内,就能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港府对此当然不能坐视不理,必定运用法例向他们施加一些条款,以减低他们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能力,削弱他们的话语权。
至于日后会否向潜逃到其他国家人士施加相关措施,林定国说,这要由保安局就个别情况作出决定。
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6月12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俗称《基本法》23条)的赋权,宣布对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及蔡明达等六人实施四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
林定国说,港府有合理理由怀疑这六人干犯刑事罪行。香港是法治社会,上述六人有责任接受法庭审讯,面对法律程序,由司法定夺。
他强调,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有充分机会通过司法程序述说立场,争取别人认同,逃避接受司法制度的检验,基本上就是逃避法律责任。
针对如果有市民订阅上述六人的YouTube频道、或追踪社交网页是否构成资助,林定国称,当你明知道某人是潜逃者时,可用常理判断自己是否间接提供财政支持,如同给朋友钱,“没有理由不知道对方会将钱交予妻子”,“这个不是法律知识的问题”。
他重申,根据法律,直接或间接资助潜逃者皆属违法,要证明直接资助可能较容易,但要证明间接资助则可能需要较多证据,因为这可能涉及第三者。
针对近期先后有两名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请辞,包括岑耀信和麦嘉琳,林定国认为,海外法官“有人来有人走”很正常,且《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也有人加入。
他强调,社会不应集中在某一、两位法官身上。香港的法治形象不应该因一个人以偏概全的言论、或基于某一宗案件而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