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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前律政司长:若主观理解23条“公众利益”定义或误坠法网


 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  更新时间:2024-02-24 20:35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涵盖“窃取国家机密”,港府正积极考虑加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香港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说,这么做的好处是让公众更安心,但担心一旦公众误解定义,反而会误坠法网。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咨询期将于下星期三(2月28日)结束,社会关注“窃取国家机密”能否以“重大公众利益”抗辩,22年前曾处理23条立法的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星期六(24日)在香港有线电视台节目上受访时说,这样的做法有好也有不好。

她说:“不是每人做事前都看法律,到时若很主观认为涉及公众利益,有权去披露,会反而导致他误坠法网。举例2019年很多人说,就政府(逃犯)修订条例,我可以公民抗命,但其实公民抗命不是辩护理由。”

港府2003年加入条文,列明可作抗辩的“公众利益”,包括披露官员不法活动、滥权、公共安全、健康的严重威胁等,梁爱诗认为官方可以考虑,但要注意会否被人利用钻空子。

梁爱诗说:“不是写了定义出来就可以,如英国在咨询文件都有说,英国政府维护其一贯立场,很多都不写定义。法官会考虑当时的时间地点和社会情况去作为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原则,如用定义将他限制得更紧,可能会让敌对势力逃避法网。”

当年立法将煽动罪部分犯罪意图,例如“憎恨”、“敌意”等废除,收窄至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但这次立法则涵盖引起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以及陆港居民间的仇视。梁爱诗说:“(这)不是走回头路,而是大家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深切了。是否一定要有武力暴力才是煽动,如黎智英案件,可以看到非武力的方式影响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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