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父亲请求新北三机关赔偿 市府认定赔偿责任不成立
台湾今年4月首例染疫死亡的两岁幼儿恩恩父亲上月要求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和卫生局为延误治疗恩恩赔偿1元(新台币,下同0.046新元)。不过,新北市政府星期二(9月6日)称,上述三个机构没有怠忽职守,所以赔偿责任不成立。
综合台湾《联合报》和中时新闻网报道,新北市政府星期一召开委员会审议,星期二发布新闻稿称,经委员详细询问、审查后,认为市府、消防局、卫生局均依当时管制措施积极抢救恩恩,并无怠忽职守,所以不成立赔偿责任。
新北市政府强调,对于恩恩离世感到遗憾及不舍,其赔偿申请案仍须依“国赔法”构成要件及事实依法审议。后续请求权人仍可依照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求。
消防局称,事发当时,恩恩为冠病确诊者的密切接触者,因发烧超过38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所称传染病病人。消防局执勤人员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引积极执行救护勤务,无故意或过失事实。
卫生局赔偿事件处理小组认为,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应依指挥官的指示办理。恩恩事件发生时所适用的规定为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今年1月1日所修订的“居家隔离、检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医疗照护时之感染管制措施”。卫生局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均遵循规定办理,并无另订其他规定。
卫生局进一步说明,恩恩事件发生期间,中央对于冠病态度是以清零为目标,针对确诊者及接触者须进行相关防疫措施,由卫生局、卫生所人员透过电话联系确认安排。经审视送医历程,卫生局所属人员均全力以赴,并无怠于执行职务。
法制局称,委员会审议结果认为,于疫情期间,新北市政府多次召开跨局、处应变会议,针对疫情变化滚动式调整防疫措施,并要求卫生及消防单位确保市民生命健康与维护社会安全;因此,难认定新北市政府没有尽监督消防局及卫生局的责任。
今年4月14日,恩恩的父亲因冠病确诊于新竹隔离,在新北市的恩恩和母亲、五岁的姐姐也确诊发烧,父母分头致电卫生福利部的1922服务专线和新北市119消防局求助。但当时中央发布的指引要求确诊者经卫生单位评估后才能派车送医,导致恩恩81分钟后才送达医院,并于4月17日过世,引发舆论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