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盘点 | 2016立法收官(2)
《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设置一年多的过渡期,王建凡表示,环保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和征管方面确需做准备工作。(参见财新网:“环保税2018年1月1日开征 成第18个税种” )
三次“打包”修法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施政的一个重点内容。2016年,立法机关先后三次“打包”修改22部法律,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职业资格事项,以推进简政放权。
第一次是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这次修改涉及《节约能源法》《水法》《防洪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航道法》规定的八项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修改后,这八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称,打包修改这六部法律有利于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次“打包”修法是9月3日,《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根据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举办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法律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对这四部法律的修改已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向全国推开。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中国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开展的试验成效很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得到了市场主体的认可。2016年前七个月,四个自贸试验区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83家,实际到位外资72亿美元,同比增长66.3%,“期待在全国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形成更大的制度红利”。
2016年11月7日完成的第三次“打包”修法,是修改法律最多的一次。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一揽子修改了《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体育法》《气象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档案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和《旅游法》,又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职业资格事项。
表决通过当天,这些修改就已生效。
《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处罚力度
财新记者注意到,2016年国家立法活动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的分量。
这一年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2月26日通过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该法篇幅不长,全文仅29条,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略显“小众”,但它是第一部规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
该法通过后,中国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参与深海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深海立法有利于对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有利于规范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通过四个多月后,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分五章58条,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是在2015年底。彼时,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既有“保护野生动物”,也包括“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引起广泛争议。
根据公开报道,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傅莹等提出,“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表述应删除。例如,闫小培就表示,草案总则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
经过三次审议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一锤定音。新法第一条删掉了“利用野生动物”的表述,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野生动物入药和野外放生也是争议焦点。关于野生动物入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承认,这是当前争议非常激烈的问题,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翟勇认为:“养老虎来吃我们是坚决反对的,但是对死了以后的虎骨能不能用药,这个问题社会还是应该讨论。”(详见财新网:“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 虎骨入药问题或讨论”)
关于野外放生,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野外放生屡禁不绝,争论也没有停止。2016年10月,一些社会人士带着500只巴西龟进入北京大学寻求放生,被学生和保卫部门制止。专家指出,不当放生不止会给当地的生态系统带来灾难,对被放生的生物也是折磨,而不当放生屡禁不绝背后,是利益巨大的生意经。(详见财新网:“500巴西龟险入未名湖 专家称不当放生等于杀生” )
紧随《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进行了修改。2016年11月7日,《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公开表示,发生在2011年6月的康菲溢油事故是这次修法的“直接动因”。
童卫东介绍,按照过去的规定,类似事故罚款最高只能罚款30万元,这是“杯水车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取消最高30万元的罚款上限,改为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20%罚款,重大和特大事故的按照30%罚款。
与此同时,新版《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增加了一些制度安排,比如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重要的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
激辩《慈善法》
发生在2016年年末的深圳“罗尔事件”,引起了公众对网上个人求助、慈善诚信等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这些问题也是《慈善法》立法中的焦点。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这是2016年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常委会通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