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太持枪案二审改判缓刑 回家过年
(记者沈凡)失去自由三个多月后,回家过年了。
2017年1月26日,农历丙申年腊月二十九,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二审赵春华案,当庭宣布撤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对其解除了羁押措施。
二审宣判后,赵春华女儿王艳玲泣不成声,赵春华则面色苍白,相对平静,表示认罪服刑。
三个多月前,2016年10月12日,年过五旬的赵春华在“天津之眼”摆射击摊时被抓,涉案的九支枪形物中,六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能的枪支。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赵春华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赵春华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后由律师徐昕和斯伟江代理。二审开庭之前,徐昕已两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均未获得许可。
二审开庭前,两位律师均称要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现行枪支鉴定标准过低,涉案枪支仅是“玩具枪”,赵春华并不知晓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同时也并未产生实际的社会危害。据了解,六支涉案的枪支枪口最大比动能为3.14焦耳/平方厘米,斯伟江律师称,打出的子弹在皮肤上只能留下一个红点。现行枪支鉴定标准为,枪口最大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
二审庭审现场,两位律师就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再次提出质疑,同时他们认为枪支认定标准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除此之外,关键证据《枪支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违法,检材被污染。
徐昕告诉财新记者,检方提出了与他们完全相反的观点,但庭审现场双方对抗性不强。
案件审理结束后,据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消息,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六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法院称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称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宣判后,斯伟江告诉财新记者,判决结果虽然比一审结果好一些,但与自己的期待仍有差距。对于赵春华来说,这一事件是无妄之灾。他认为赵春华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无罪的,但是法院从现实的各种层面上综合考量,判以缓刑。经过赵春华这一个案,他希望公安部的这一推荐性的枪支鉴定标准有所松动。
财新记者注意到,现行枪支鉴定标准即2007年10月出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编号为GA/T718-2007,意味着这是一部推荐性而非强制性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现行枪支鉴定标准是否合法,在学界还有争议。
徐昕则称,这一案件判决结果与自己预料完全相同,他希望以这一案件来推进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他还呼吁国家立法机构或者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的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