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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选会:选举民调应载明资讯 违者最重罚200万新台币


 新闻归类:台海局势 |  更新时间:2023-11-02 18:21

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说,各类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抽样方式等,违者最重罚20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8.4万新元)。

根据中选会星期四(11月2日)在官网发出的新闻稿,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2条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3条规定,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日起至投票日十天前,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的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误差值及经费来源。

中选会说,未载明上述应载事项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调查外观的选举资料,不得在选举公告发布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发布、报道、散布、评论或引述,违反者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若为政党、候选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违反者,则加重处罚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中选会也提醒,自2024年1月3日零时起,不能以任何方式发布、报道、散布、评论或引述任何有关候选人或选举的民意调查资料,违者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且政党、候选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还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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