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屠龙小队七名被告判监 最长入狱23年10月
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 更新时间:2024-11-15 14:15
香港反修例运动激进组织“屠龙小队”七名被告分别被判监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不等,是香港首宗引用《反恐条例》检控的案件。
综合香港电台网站和星岛日报报道,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及吴智鸿团伙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解散的香港民间人权阵线(民阵)举办游行中设置炸弹袭警案。包括黄振强及吴智鸿在内的六名认罪被告,以及经审讯后被陪审团裁定串谋导致爆炸罪成的赖振邦,星期四(11月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主脑及炸弹制造者吴智鸿被判入狱23年10个月,黄振强和协助制造炸弹的赖振邦则各被判入狱13年6个月和10年10个月。
法官张慧玲判刑时指,吴智鸿为满足其政治目的、颠覆香港政府而招兵买马,更特意在炸弹加入金属钉,以增加杀伤力,恶毒心肠令人咋舌及震惊。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傅健慈认为,“屠龙小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这是香港首宗反恐条例判刑,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法官依法惩处案中被告。
他相信法官考虑包括求情等所有因素,整体量刑适中,并认为此次判刑带出的信息是,法院会就严重罪行依法重判,以起阻吓作用,反映案情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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