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上诉禁《愿荣光》:国安事宜应给予凌驾性比重
针对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反修例歌曲《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申请,律政司称,高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国安事宜给予凌驾性比重,因此决定对法院决定提出上诉。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律政司星期三(8月9日)在港府网站上传的上诉通知书中称,高等法院考虑是否批准临时禁制令时,错误使用一般不涉及国安案件的相称性测试,没有考虑到禁制令有助于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刑法,错误而狭窄地聚焦在干犯禁制行为的刑罚远超于违反禁制令的惩罚。
律政司称,行政长官已证明四项宣传或传播《愿荣光》歌曲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构成国安风险,违背国安利益,且《香港国安法》指明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对法庭有约束力,因此法庭必须对行政长官的意见给予最大比重。但法庭在评估国安风险时,除了缺乏敏感情报、国安专门知识及职能,也只对国安事宜和行政长官证明书给予相当大比重,而非凌驾性比重,属法律上犯错。
律政司认为,执行禁制令及刑事检控没有兼容性问题,没有冲突,为维护国安更应两者并行,禁制令更可补救刑事检控有时限的缺点。
律政司强调,法庭判断禁制令有没有真正功用时,必须考虑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已证明四项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愿荣光》被有效地用作煽动其他人分裂国家及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创作《愿荣光》的目的是要激发起反抗建制的情绪及将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的信念、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是旨在引起支持“香港独立”的情绪并危害国家安全。
针对高等法院指批准禁制令会出现某人同时接受刑事检控和民事藐视法庭诉讼的“一罪两审”情况,律政司认为,某人同时受到刑事和民事检控时,法庭会确保被告不受任何不公平待遇,且禁制令及刑事检控同时并行,比起单以刑事检控,更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四项非法行为。
香港律政司今年6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四项与《愿荣光》有关的“非法行为”,包含禁止:在网络或任何其他平台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等有关歌曲,包含旋律与歌词;凭借此意图侮辱(中国)国歌,致使误会《愿荣光》才是香港特区的国歌,而不是《义勇军进行曲》;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首两点所列明的行为;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首两点所列明的行为。
香港高院法官陈健强7月28日颁布判辞说,考虑本申请时,须顾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如批出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即动机清白的人士,或会害怕违反本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选择不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当活动,考虑到禁令所针对的行为已经有刑事法例可引用来对付,法院拒绝批出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