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创作遭大陆作家侵权终审胜诉获赔188万元人民币
(广州综合讯)香港已故武侠小说作家金庸,生前起诉中国大陆作家江南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江南权侵和不正当竞争罪名成立,被要求赔偿188万元(人民币,下同,约36万新元)。
综合《大公报》《北京青年报》报道,查良镛(笔名:金庸)在2015年发现大陆作者杨治(笔名江南)在小说《此间的少年》描写人物的名称,均出自于他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相似。
《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书名副标题当时是“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金庸笔下的侠客郭靖、黄蓉都成了“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在校园谈恋爱。
金庸在2016年将江南及相关出版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金庸也要向江南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等。
法院在2018年8月一审宣判《此间的少年》在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过,法院认为该著作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并未侵害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江南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法院判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金庸、江南、以及负责出版发行的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满判刑,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金庸在二审期间去世,他的遗孀林乐怡是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二审近日作出裁定时指出,《此间的少年》在故事情节表达上虽与金庸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小说中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法院裁定,基于小说之间的相似之处,江南的行为存在抄袭剽窃,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江南须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相关出版公司也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