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将闲置存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房
海南省拟将闲置的存量房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
据澎湃新闻报道,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星期一(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包括闲置存量住房和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
闲置存量住房为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
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是指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按照《征求意见稿》,改造和改建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
同时,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区域开展和实施,缓解供需匹配问题,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推进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尊重群众意愿,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存量房屋,其原来享受的支持政策优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另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