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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解读“农管”执法事项达251项 网传其砍树拔菜


 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  更新时间:2023-04-25 09:28

近期一些有关“农管砍树扒菜”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农管”到底是什么组织,应该做什么事情?

“农管”是网民的戏称,其正式称呼为: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该组织隶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权限来自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简称《指导目录》),共计251项具体执法事项。

“网络上关于‘农管’的一些文章,我们也有关注到。虽然我们是农业农村执法部门,但执法权力有明确范围,有什么授权,干什么事情。”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陈一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网上热议的“农管”行为

农管是干什么的?对此,《农民日报》近日刊文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会干扰农民正常生产生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是什么事都管,其职责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都在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执法指导目录中。

据官网介绍,《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目前正在实施的农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51项,包括行政处罚事项230项,行政强制事项21项。每个执法事项均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等内容。

据陈一描述,微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县农业农村局,是全额事业单位,有40人的编制,分为5个执法中队,一个综合科。

他提到,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一是涉及种植业,农资市场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二是涉及畜牧业,根据职责设置了两个中队,分别是市场管理、生产管理;三是涉及农机安全执法;四是农作物秸秆禁烧执法。

“我们执法大队,是受县农业农村局授权,按照《指导目录》的事项进行执法的。”他说。

对于今后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陈一认为,首先,得明确这支队伍的工作职责范围,要让公众知晓。其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的职责,该干什么就干什么,一定要守法。地方政府不能滥用行政命令,来代替执法范围。“对于有些地方存在基层领导让怎么做就怎么做的情况,要认真反思。”最后,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大队一定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公平公正。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3月底,农业农村部起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该征求意见稿,华南农业大学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定远发表文章称,征求意见稿在四个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比如,对辅助人员管理只较为简略地规定为“严禁辅助人员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但何为“辅助人员”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和识别、如何理解“直接从事执法工作”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执法人员身份和编制问题以及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进行明确,这涉及执法人员的晋升与待遇等,建议进一步明确。

再比如,对执法行为的规定较为简略。例如,只规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却未明确触犯禁止行为后的责任追究与责任承担问题。此外,对错误执法的救济与赔偿问题,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等问题未提及,建议进一步明确。

基层人员:执法不能简单粗暴

近期,社交平台上一些有关“农管”的视频流传较广,这些是否真实情况?

比如,对于网上提到的“山东滨州砍树”行为,一位基层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大壮(化名)称,如果此事为真,那么可能与国家提倡的“退林还耕”有关,这些树可能种在基本农田上,需要砍掉,但这事不属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范围。

关于网文中提到的“农管+城管的‘扫鸡行动’”,李大壮表示,“这其中网络放大的因素太多。更重要的是,这些事情也不在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范围。”

他提到,老百姓在农村散养几只鸡,这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国家提倡规模化养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环保抓得紧,是不是有这样的考虑?即便国家有提倡,在地方上,也不致于会兴师动众。

关于网络上流传的“农管”到农户地里面拔菜的行为,李大壮称,自己也看到过相关视频。到农户地里面拔菜,这事涉及到农田“非粮化”。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首先,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其次,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三,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李大壮认为,砍树、拔菜不属于农村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能范围。即便是农户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了蔬菜、树木,也不能简单粗暴的砍掉,而是应该劝说,有序退出,这是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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