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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鲁仕泽“自我奖励”:连续14年近3000万


 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  更新时间:2022-01-12 15:3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月11日发布“以案为鉴”文章,讲述了一名省级路桥公司“一把手”将自己的人生路修向了“牢房”的典型案例。

“自从出任路桥公司‘一把手’以后,我逐渐自我膨胀、放松要求,进而发展到目无法纪,不仅违背了初心使命,还为了满足个人不断膨胀的私心和贪欲,犯下了一系列严重的错误。想想自己做了一辈子的‘路桥人’,修了无数的路,却将自己的‘人生路’修向了深渊,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牢房,那种绝望,锥心刺骨,我万分懊悔。”随着法庭的宣判,鲁仕泽悔恨的泪水止不住流了下来。

鲁仕泽,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长、副经理,云南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副经理、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退休。

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

此外,2010年3月,鲁仕泽私下与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某等人商量后,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将公司资金1448万元发放给公司有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安排刘某某直接发放融资奖985万元,鲁仕泽分得910万元。

欲随权长迷心窍,初心蜕变,使命错位

自1969年参加工作以来,鲁仕泽就在国家的公路、桥梁建设中摸爬滚打,先后带领公司参加了云南省内一大批中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鲁仕泽带领公司职工勇于攻坚克难,不断取得佳绩。2002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云南路桥公司成立,鲁仕泽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鲁仕泽的路桥事业载誉满满、达到巅峰后,他并没有感恩组织的悉心培养,错误地理解成纯粹是“个人奋斗的结果”,没有秉公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是在权力的漩涡中日渐迷失,党性原则被抛在脑后,不顾一切地干起了“权为己所用、利为己所谋”的勾当。

在单位大搞家长制,恣意妄为,疯狂敛财

鲁仕泽在担任路桥公司“一把手”后,肆意妄为,迷失在权力里,再加上外部监督乏力,使其错误长期得不到纠正,导致鲁仕泽的纪法底线一次次被贪欲突破,党性、道德、操守全面溃堤决口。

2010年3月,鲁仕泽为了回购由北京高能控股公司持有的云南路桥公司股份,欲从公司获得资金用于个人购买高能控股公司的股份,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与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某等人商量后,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将公司资金1448万元发放给公司有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安排刘某某直接发放融资奖985万元,鲁仕泽分得910万元,刘某某分得15万元,其余10人分得5至10万元不等。

鲁仕泽在个人购买高能控股公司股份资金不够的情况下,与刘某某继续共谋,将云南路桥公司资金463万元以往来款形式打入公司下属的个屯公路隧道开发有限公司账户。随后,鲁仕泽安排刘某某虚构项目施工内容及与工程施工无关的成本及费用,将这463万元现金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发放给相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分得2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高能控股公司的股权,刘某某分得25万元,其他管理人员24人分得238万元。

此外,鲁仕泽还以劳苦功高为由,认为自己应有“额外分成”,专权独大,在公司设置经营者奖励项目,“独宠”自己。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

肆意蚕食国有资产,外表光鲜难掩贪婪丑态

鲁仕泽作为国有企业的“一把手”,理应带头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肩负起保值增值的责任,但他却利用手中权力挖空企业、中饱私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05年至2006年,鲁仕泽与刘某某等人利用职权,采取虚列施工成本的手段套取资金,将424.43万元以2004年度、2005年度奖金的名义发给148名员工。

2007年12月,鲁仕泽指使刘某某,通过个屯公路项目虚列工程施工成本的方式,套取资金1361.43万元,将其中的937万元折价购买公司职工持有的1133.50万股空股,以2004年度生产经营奖金的名义奖励给165名职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689.54万元,其中,鲁仕泽实得50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鲁仕泽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向国有出资人楚雄州国资委申报、批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融资,超越职权成立公司融资工作小组,擅自决定向社会融资借款人民币365032.68万元,并向借款方支付利息134294.17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为45048.91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利率向借贷方多支付利息3917.34万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2005年至2018年间,鲁仕泽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云南路桥公司损失8031.31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享乐主义如野草般疯长,奢靡之风成顽疾

事业有成,鲁仕泽开始追求所谓的“高品质生活”,享乐主义如野草般疯长。就这样,靠着手中的审批权力,鲁仕泽全然将公司当成了私人保险箱。他开始追求更豪华、更高档的享受,金表华服、珍馐美馔、豪宅别墅,接待上级的宴席不够高档,是“不给面子”,开会时不在五星级酒店,是“没有重视”。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在生活中,追求贵族化、吃喝玩乐……

2013年至2018年4月,云南路桥公司及下属公司违规利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名贵茶叶、土特产等支出1268.45万元,鲁仕泽身为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此不纠正、不制止;2011年至2016年,未经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国资委审批同意,云南路桥公司违规购置公务用车22辆支出资金982.52万元,其中个人签批336.97万元。

2019年5月,鲁仕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0月,鲁仕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鲁仕泽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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