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冯飞省长授权副省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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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日报》报道,12月10日上午,一宗特殊的“民告官”官司引起了社会关注。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王斌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报道,这是海南省首例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据悉,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就土地权属问题,对省政府2021年8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21年9月17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主审法官、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吴万贤介绍,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省政府送达了案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后,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王斌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上午9时许,庭审开始。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东方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持续近2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省政府都会尊重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王斌表示,今后,海南省政府将坚决贯彻落实《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同时,欢迎各方对行政权力运行开展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副省长出庭应诉,传递出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信号。虽然自己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但真心为省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点赞。
王斌曾任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司长,去年12月任海南省副省长。他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民族宗教、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林业方面工作。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副省长出庭应诉还较为少见。
2016年4月11日,时任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和所有当事人一样,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诉讼。
据当时媒体报道,省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新华社对此评论称,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是对新行政诉讼法的践行,值得点赞。因为只有出庭应诉的官员越来越多,再大的官员也可以坐上被告席,人们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
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2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对“民告官”案件规范进行了统一、明确和细化。
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诉解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而对于那些不能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行诉解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外,《行诉解释》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资料来源:新华社、《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