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工作涉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招商证券星期五(8月12日)晚间公告称,于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经查,因招商证券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安”)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立案。招商证券表示,将全面配合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2月14日,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乐股份”)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招商证券接受飞乐股份的委托,担任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此次交易向飞乐股份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而在2019年5月,证监会对ST中安等7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ST中安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ST中安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随后在2019年7月,ST中安公告表示,该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33名原告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至2021年5月,ST中安披露的诉讼结果显示,ST中安需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人民币,下同,约4.64万新元),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须分别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在25%、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就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但上海市高院认为,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商证券2021年年报显示,ST中安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对ST中安及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中介机构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招商证券对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2021年年报,截至2022年3月25日,除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外,招商证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转来的4071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已就3630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判令该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45962.93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尚未判决完毕。依据ST中安7月14日披露的诉讼进展,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相关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截至公告日,该公司已在该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内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6480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2843例。
今年8月9日,深圳证监局官网也披露了关于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此外,在3月14日、5月16日,招商证券两度出现系统异常,也分别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8月12日收盘,招商证券A股跌0.22%,报每股13.84元;H股涨0.8%,报每股7.52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