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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规定不得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录员工


 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  更新时间:2022-07-21 15:27

上海15届人大常委会会议星期四(7月21日)表决通过“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说,2022年以来,受冠病疫情影响,上海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为此,有必要制定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

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阎祖强说,市人大常委会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调研中了解到,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政策措施过程中,均希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定责任。

同时,据多方面反映,近期有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疫情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等方面的诉求大幅增加,企业劳资纠纷矛盾也明显增多,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

《决定》指出,坚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

《决定》明确了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强调区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第一责任,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同时,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此外,明确在各类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决定》还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决定》,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上海上轮疫情结束后,当地许多招工信息都增加了一个要求,不要曾感染冠病的阳性患者。”有的招供信息还写道:要“没有做过志愿者的”“没有确诊过”“没有阳过”“疫情期间没有做过政府项目(包括)急诊临保、方舱、临时隔离点”,并强调“一经发现罚款+免掉工资”。

不少感染冠病的外地求职者,在痊愈出院后,却面临无法找到工作、在街上“流浪”甚至被到处驱赶的情况。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增长步伐显著放缓,多个经济大省(市)接连受到疫情冲击,尤其是上海经历了4月和5月的封城令全市经济停摆,导致第二季GDP萎缩近14%,进而拖累上半年GDP同比下降5.7%。与此同时,中国又在今年迎来人数最庞大的一届高校毕业生,被外界形容为“毕业生就业最难的一年”。

中国总理李克强星期二(7月19日)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全球企业家视频特别对话会时说,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最重要的是稳就业稳物价,只要就业比较充分、居民收入增加、物价运行平稳,经济增速高一点低一点都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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