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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姜志刚一审获刑15年


 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  更新时间:2024-10-23 18:21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姜志刚涉嫌受贿近8000万元(人民币,下同,1481万新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央视新闻报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三(10月23日)公开宣判姜志刚受贿一案,对姜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对姜志刚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姜志刚被指在2003年至2023年,利用担任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998万余元。

法院认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姜志刚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64岁的姜志刚,在2017年4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同年兼任银川市委书记。姜志刚此前长期在航空及国资委系统工作,并曾担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去年3月,姜志刚官宣被查,成为中国全国“两会”后第二名落马的副部级官员。同年8月,姜志刚官宣被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一个月后被最高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作出逮捕决定,今年1月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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