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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终审法院裁定“伙同犯罪” 不适用


 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  更新时间:2021-11-05 07:27

(香港综合讯)香港终审法院昨天就暴动罪的定义作出裁决,裁定“伙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另外,如果只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综合《明报》与星岛网等多家港媒报道,这项裁决备受关注,因为多起反修例抗争者案件受此影响。

不过终审法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

此外,终审法院也指出,若有人曾协议共同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依据“伙同犯罪”负上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前年香港反修例事件的警民冲突中,多人因涉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罪被控。

其中,前年7月28日上环暴动案获判无罪的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冲突中暴动罪成的卢建民,早前就香港《公安条例》下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定义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厘定两罪是否证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以及“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这两罪。

终审法院昨天裁定卢建民的上诉被驳回,指“共同目的”原则不适用,基本形式的“伙同犯罪”及“被告不需在场”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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