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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推“两法衔接” 合力打击环境犯罪


 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  更新时间:2017-02-16 18:16
最高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学者称应更多关注跨地区案件 2017年2月6日,最高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协作分工程序以及证据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沈凡)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该如何配合?2月6日,最高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对协作分工程序以及证据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称,《办法》中对于移送案件的程序问题以及行政执法中的哪些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作了明确,这两点有助于提高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转移案件的积极性。

  财新记者发现,为打击环境犯罪,环保部与公安部于2013年也曾出台相关文件促进两部门执法配合,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权和三方的协作程序。

  在三方配合上,《办法》首先明确了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拥有监督权。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具体到程序上,《办法》规定,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环保机关负责人在接到相关案件报告起的三日内应作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如果移送,环保部门应在作出移送决定后的24小时移交案件材料,同时抄送检察院。公安机关需在移送回执上签字,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之后是否立案也需按照规定给予反馈。

  对于此前存在的环境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证据范围和定性这两方面的差异,《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河北律师马倍战认为,这一规定规范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问题,对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正确收集和使用证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于重大环境犯罪案件,《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实践中,环保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秦鹏告诉财新记者,此类案件中,《办法》主要对公安机关的如何受理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公安机关的取证责任,公安机关是否需要提前介入这一类案件需要细化。

  秦鹏同时认为,在打击环境犯罪的部门配合上,对于一些跨地区的案件需要给予更多关注,《办法》中未对跨地区案件作出说明,这也有可能会影响各部门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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