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念斌国家赔偿申诉被最高法院驳回


 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  更新时间:2017-02-07 03:05
最高法院认为,福州中院数次判处念斌死刑,侵犯的是念斌人身自由权非生命健康权,因此不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丁酉年正月初三,念斌一行返回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的家中。当年警方宣布念斌是凶手后,死者家属一百多人打砸了念斌家。念斌被宣告无罪后,一直和哥哥姐姐在福州租房居住,无钱修缮老屋。念建兰摄

  (记者单玉晓)三级法院均不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福建公安依旧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2014年8月被宣告无罪的至今仍在维权漩涡中挣扎。

  “最高法院三个法官确实做了很多努力,我感谢他们对我们的尊重。但我万万没想到,最高法院依旧认为法院的错判未侵犯念斌健康权,进而不支持我们提出的医疗费等赔偿请求。”念斌姐姐念建兰对财新记者说,代理律师丁酉年除夕收到了最高法院赔偿决定书,九天后(2017年2月5日),她从律师处得知国家赔偿案申诉有了结果。令姐弟俩失望的是,最高法院驳回了念斌的申诉。

  这个决定意味着,念斌案国家赔偿数额依旧是此前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相继认定的119万元,念斌依旧无法得到包括伤残费、医疗费等在内的540余万元赔偿数额。念建兰表示,她和念斌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曾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2014年8月被无罪释放,这起疑罪从无的案件曾引起法律界及舆论高度关注。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认定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检察机关起诉,福州中院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念斌无罪。当年年底,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对念斌案作出国家赔偿119万多元的决定,但未支持念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100万元,八年伸冤费支出100万元,房屋被砸毁损失费50万元,家人在外租房支出36.96万元,姐姐念建兰误工费及儿子心理治疗费”的赔偿请求。

  念斌及姐姐念建兰对此表示不服,于2015年3月25日向福建高院递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2015年12月30日,念建兰拿到了福建高院作出的复议决定。福建高院维持了福州中院对念斌案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同样不支持念斌提出的医疗费申请。

  彼时,念建兰接受财新记者采访,对法院不支持念斌医疗费用申请感到气愤。念建兰称,念斌左下肢的八级伤残及创伤后遗症、重度抑郁症等身体伤害与法院在长达六年半的时间内四次错判念斌死刑有直接关系,法院应当支付念斌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法院的四次死刑判决,使念斌不得不在长达2184天中,每天24小时夹戴死刑镣铐,该种残酷的刑具,将念斌的四肢及身体固定在一个位置上,不能正常行走,更不能伸直腰背舒展身体,医院也证明,念斌的胃肠、前列腺、腰椎、腿部肌肉、精神等器官组织受到伤害。”

  2016年2月,念斌继续就国家赔偿一事向最高法院申诉。念斌在申诉状中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先前的国家赔偿决定,并提出由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同时与念斌就其他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并确定协商赔偿数额。

  念斌表示,法院作出的错误死刑判决是念斌被加戴械具的起因,违法且不合理使用械具是导致念斌八级伤残的直接原因。因此,念斌八级伤残的结果系福州中院、福建高院错误判决以及福州市看守所违法使用械具共同造成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机关应对念斌健康权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期间,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曾邀请七位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就念斌国家赔偿案中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财新记者了解到,七位专家一致认为,福州中院的审判行为与念斌致残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福州中院作为适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念斌伤残相关的伤残赔偿金、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等予以赔偿;对于念斌案相关的律师费等费用,最高法院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八)项规定予以支持,或者对此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在个案中勇敢突破;对于念斌及其家人遭受的其他损失,可以协调有关机关予以合理补偿。

  但经过近一年的复查,最高法院并未支持念斌提出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国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项目必须严格依法确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福州中院虽然数次判处念斌死刑,但其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权,而非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而非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申诉期间,念斌还以违法使用械具为由向福州市看守所的主管公安机关级福州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17条,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等情形,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上述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念建兰向财新记者透露,福建市公安局和福建省公安厅均认为,念斌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期间,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依法行使职权,对念斌依法使用械具,不存在侵犯念斌人身权的情形,念斌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赔偿决定书还载明,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念斌提出的就其他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事宜,在征得念斌同意后,就有关诉求在念斌与福建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之间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最终各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推给公安,公安又推给法院,我真不知道出路在哪里?”念建兰告诉财新记者,她和念斌一度对该案的协商信心满满,但“荒诞”令其感到气愤。

  在念建兰看来,用“荒诞”来形容这几次协商并不为过。“伤残赔付这块,按道理是法定赔偿,不能协商,但我们想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就同意协商。协商过程中,法院说把我们之前提的伸冤费用等全部包括进去,再给予100万元的赔偿,但协商的条件是什么呢?是念斌从此不能再说念斌案,是念斌暂停追责,是念斌犯罪嫌疑人身份10年解套。”

  念建兰和念斌对上述协商条件感到愤怒。“这是原则问题,我们不能跪着拿这个钱。我们知道底线在哪儿,无罪就是无罪,公安不能以赔偿来作为认定念斌是犯罪嫌疑人的筹码,更不能以赔偿来抵消追责。”念建兰说。

  念斌被宣告无罪后,福建公安仍定其为犯罪嫌疑人,进而限制念斌出境。两年来,念斌一直在打行政官司,但至今未摆脱犯罪嫌疑人身份。(详见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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