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增巡回法庭满月 三巡已开审民告官案
(记者单玉晓)增设的四个挂牌已满一月。巡回法庭能否排除地方党政干扰,能否做到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备受关注。
2016年底,最高法院扩大巡回法庭版图,在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基础上增设四个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及民商事案件,巡回区域覆盖全国26个省份。其中,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南京,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份;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郑州,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第五巡回法庭设重庆,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西安,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份相关案件仍在最高法院本部审理。
2016年12月28日至29日,四个新设的巡回法庭相继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挂牌成立。公开报道称,成立一个月内,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已开庭审理案件。
2017年1月20日下午,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苏某公司、顾某、汪某某与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政府、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院副院长兼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担任审判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及主审法官王展飞担任审判员。
据最高法院消息,该案中,顾某、汪某某竞拍获得案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2月18日与大丰区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顾明、汪有恒需缴纳出让金15143.2万元,大丰区政府则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业经“三通一平”的净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让合同签订后,顾某、汪某某为开发案涉项目设立瑞豪公司,并于2013年3月7日,由顾某、汪某某、江苏某公司与大丰区国土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顾某、汪某某在出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该公司。
该公司按约支付了出让金15143.2万元,大丰区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符合约定的土地,这家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后书面通知解除出让合同。顾某、汪某某、江苏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已被解除,并判令大丰区政府和大丰区国土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出让合同解除,大丰区政府向这家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15143.2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755.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遂向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大丰区政府向顾某一方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2.4亿余元。江必新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调解时不简单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意见,既保护了国有产权又保护私人产权,寻求二者间的平衡点,属于落实产权保护政策的典型案例。
江必新还表示,本案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涉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个领域,争议合同的性质为行政合同,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在诉讼程序上适用了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对待,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也有利于保障行政合同相对方以及竞争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
公开报道还称,自挂牌成立以来,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共接待来访群众2069人次,登记案件1322件,立案121件。
此外,第四巡回法庭开张第一天,接待了来访群众71人次。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公开表示,华中地区距离北京较近,交通便利,人口数量较多。近年来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尤其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多年来河南等地信访压力较大,在该区域设立巡回法庭,能够做到审判力量下沉,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当地和萌芽状态。最高法院副院长、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张述元也表示,春节后争取开庭审案。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产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措施之一便是“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最高法院先后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如今,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已成立两年有余。
2017年1月20日下午,最高法院召开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两周年座谈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披露,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两年来共收案4445件,结案3948件,其中审理跨行政区域案件633件。
周强称,当前,最高法院四个新设巡回法庭已经正式办公,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巡回法庭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面临新任务和挑战。“要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巡回法庭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