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独生子女可休10天带薪假护理父母
(记者陈少远)父母的养老问题备受关注。在福建,未来独生子女将可享受最长10天带薪休假照料患病住院父母的权利。
在1月22日闭幕的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了上述规定。《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福建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21.2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1.42%。
据媒体报道,为保障上述条款的实行,《条例》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将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福建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若严重失信的,将被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影响。
上述《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此外,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中国在2012年已至少存在100万个失独家庭,并以每年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在失独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比例为29.7%。
目前,国家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伤残)和340元(死亡)。
上述《条例》是福建省人代会历史上首次审议并通过的实体性法规。199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