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纪委立案审查不得超过90天 全程录音录像


 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  更新时间:2017-01-25 08:3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发布,加强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

  (记者林子桢综合报道)“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中共各级监督执纪工作如何规范?近日,中央纪委用制度回答了这一问题。

  2017年1月8日,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工作规则》)。1月20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工作规则》全文。

  此次发布的《工作规则》,包含总则、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侦查、审理、监督管理、附则九个篇章57个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

  在新规问世之前,中央纪委曾在1987年印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下称《1987年条例》),1994年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下称《1994年条例》),都对纪委办案进行规范。

  新规与旧规差异明显。首先,在领导体制上,新规明确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在组织制度方面,新规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在线索处置方面,新规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同时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对比旧规可看出,新规明显压缩了线索处置时限。《1994年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在立案审查方面,《工作规则》亦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1994年条例》对审查时限的要求则没有这般严苛,只规定了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为什么这么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说明,此举也是为了保障“四种形态”在今后得到更好的实施。

  “四种形态”指的是王岐山2015年9月提出的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表示,《工作规则》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的,就不能立案。他认为,这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工作规则》还提出,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对录音录像的细致规定也是新规的特色。《1994年条例》仅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1987年条例》对此则没有提及。

  此外,《工作规则》“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在对办案人员的管理要求方面,旧的规定条款不多。《1987年条例》仅宽泛地提出“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同时在第30条提出“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总结经验”“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基本要求。

  《1994年条例》对办案人员应行回避的情形作了细化,同时也有针对性地提出四项纪律要求: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上述旧规陈文,王岐山表示,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

  另一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意义,也在于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这一尖锐问题。

  中共十八大后反腐风暴进行的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也成为被围猎的重点对象。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王岐山表示,这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王岐山在描述中,称这些现象“触目惊心”。

  中央纪委官网披露的数据显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2017年1月3日至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制作的专题纪录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央视播出,17名被查的纪检干部现身说法,其中包括八名违纪违法的中央纪委厅局级、处级干部。

  比如,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故意泄露案情,利用问题线索谋取私利,曾在2004年主动向某副部级干部泄露举报内容,为袁卫华父亲的工程队换来这个保护区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原副主任刘忠收受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的财物,向其泄露举报信息;他同时和商人交往,托武长顺帮商人打招呼拿工程,并从中收受了商人数百万元贿赂。

  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除了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借办案、核查线索谋利之外,更多地是通过向各地地方官员打招呼来帮人办事,涉及提职晋升、安排工作、司法审判、工程项目等五花八门的领域。

  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罗凯,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原处长申英,通过出席饭局引荐商人和官员认识的方式,为商人在土地审批、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的金条“以公斤计算”,还通过三折购房等方式输送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为人抹案,先后收受了45个人的97次贿赂,数额达两千多万,2016年8月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曾担任广东省纪委书记的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和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被披露在纪检系统里通过组织人事权,在干部升迁中为个人谋利。

  据财新记者统计,中共十八大后落马的中管干部,有部分曾在纪检监察系统长期任职。在省级纪委副书记职位上落马的至少有上文所述的钟世坚和山西的杨森林、山东的王喜远;与杨森林长期共事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曾在中央纪委任职近16年,并担任过山西省纪委书记近五年;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在四川纪委系统任职近25年,并曾任省纪委书记;上文所述的朱明国是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曾任广东省纪委书记;已落马的中国科协原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书记处第一书记申维辰,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梁滨,曾当选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

  此次《工作规则》的制定,王岐山指出,亦是“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王岐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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