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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千亿矿权案最高法开庭 十年争夺近终点


 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  更新时间:2017-01-15 18:01
双方在合同性质、签订时间、合同效力、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问题上分歧巨大 13年前,陕西商人赵发琦签下煤矿合作合同时,谁也没有想到探矿权纠纷一闹就是十几年。13年过去了,煤矿价格一路飙升,卷入纠纷的力量越来越多,煤矿却还空闲在毛乌素沙漠,一点也没开采。

  (记者周淇隽于宁)13年前,陕西商人签下煤矿合作合同时,谁也没有想到探矿权纠纷一闹就是十几年。13年过去了,一路飙升,卷入纠纷的力量越来越多,煤矿却还空闲在毛乌素沙漠,一点也没开采。

  赵发琦是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法人代表,在一份日期显示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他和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约定,按8:2的比例出资,对陕西省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矿(下称)的煤炭资源进行合作详查及勘探,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利益均以8:2比例分享。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会议要求探矿权转让事宜一律由省政府决策,需有下游转化项目才能拿到煤矿作为配套资源。到2005年,西勘院因凯奇莱还没有找到下游转化项目要求终止合同,陕西省发改委将煤矿配给一位港商,并让其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察合同。凯奇莱认为西勘院“一女二嫁”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数次上诉、发回重审、中止审理,2017年1月12日,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共四个半小时,虽然法庭未当庭宣判,这场旷日持久的黑金争夺战正逼近终点。

  估值高达3800亿元的矿区

  从2006年一审,赵发琦为了这份合同已经打了整整十年官司。

  合同仅有一份原件。日期显示为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书”中,双方约定,依据评估报告,双方协商对矿权确价为1500万人民币,凯奇莱公司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拥有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按2:8比例出资对该区煤炭资源进行合作详查及勘探。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利益,均以2:8比例分享;对合作勘查所取得的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由凯奇莱独自开发。

  赵发琦提供的2005年详查数据显示,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根据当时的动力煤坑口价估算,这片矿区估价高达3800亿元。凯奇莱方面计算,按照陕西国土部门制定的探矿权转让最低指导价,凯奇莱认为自己的探矿权权益价值152亿元。随着标的物身价急剧膨胀,这份孤本合同的意义早已今非昔比。

  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与当事人律师观点,双方主要争论点围绕合同性质、签订日期、合同效力、西勘院是否构成违约、假定合同有效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等。上诉方凯奇莱的律师林鸿潮认为,审判节奏控制得很好,讨论得较为充分,“例如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之前没有怎么讨论,这次探讨得比较深入了”。

  凯奇莱方面认为,合同性质是合作勘察合同,只不过是含有一个附条件的探矿权转让条款;合同上显示日期就是签订日期,先于省政府相关政策限制;因为属合作勘察,所以只需要政府部门备案;陕西省政府65号文件表明合同获得政府认可;西勘院“一女二嫁”属于违约。简而言之,合同是双方合作意志的真实反映,凯奇莱出资,西勘院勘察,双方履行了合同,政府文件认可了合同,因此合同有效,希望继续履行。

  针锋相对的是,西勘院认为,合同实质上就是探矿权转让;合同显示日期是倒签的,当年与凯奇莱倒签时间是为了规避省政府相关政策;合同不仅没有经行政审批,甚至备案也没有完成,根本无效。

  西勘院当庭表示,虽然西勘院是探矿权人,但根据陕西省政府政策,“标的物的处分权并不在西勘院”。从庭审中可以发现,双方援引了大量陕西省政府的文件,陕西省政府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探矿权纠纷的进程。对于西勘院提出的假定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赵发琦表示不认同,2006年4月,西勘院将波罗煤矿“一女二嫁”,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他认为如果自己败诉,国有资产可能流失境外,但法庭上对此未予讨论。

  左右探矿权的政府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波罗井田的纷争就已不是凯奇莱和西勘院之间的问题。西勘院认为自己“每一步都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做的”,而凯奇莱拿出来作为背书的,也都是政府文件。

  庭审中,第一份关键性政府文件就是“21次会议纪要”。根据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形成的这份会议纪要规定,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下游转化项目,才可能拿到煤矿作为配套资源。

  西勘院认为,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探矿权处分权并不在西勘院;合作需要有下游项目,因此凯奇莱的合同并不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西勘院不存在违约,“合同自始即无效”。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在最高院的法庭上,西勘院称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并提供时任副院长李进学的工作日志,日志上李进学记录了2004年2月18日做与凯奇莱签约的准备工作。

  西勘院前任院长向财新记者回忆,合同是倒签的,目的是为了规避21次会议纪要的相关政策。“赵发琦是2004年过完年到西勘院商量签的合同,说自己关系硬,可以跑来项目。”他表示,合同是西勘院给赵发琦投石问路、跑下游项目的,就是把此前和另一家企业因21次会议纪要搁浅的合同直接拿过来换了个名字、盖了个章,“所以只签了一份,时间是倒签的”。

  “赵发琦把原件给了国土资源厅之后,我们双方都没有原件了,不信你问他再要一份原件。”西勘院现任院长陈磊亦向财新记者表示,这是一份“假合同”。

  对此,赵发琦坚决否认,他强调合同就是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在庭上凯奇莱方面辩称,所谓李金学2004年2月工作日志上的记录,是为双方之间另一份合同做准备,且李进学是利益相关方,受到省政府的压力,工作日志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凯奇莱2006年一审的律师蒙振祥曾向财新记者提出,不管孤本不孤本,合作的法律关系发育成熟了,是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

  凯奇莱方面表示,其曾于2004年6月、2005年3月和5月,多次向西勘院方面打款,“认真履行了合同”;西勘院则认为,波罗井田详查用的是西勘院自己的钱,每次收到凯奇莱的钱,西勘院都退了回去,并告知不能合作。

  2005年3月,西勘院方面正式向凯奇莱发函,以“凯奇莱没有拿到下游转化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但赵发琦认为这不符合诚信与法治精神,当即向陕西省领导写信反映情况。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收到信后,找西勘院、省地矿局、国土资源厅、发改委有关人员进行了了解,于2005年4月28日书面汇报中称:“对省地矿局认为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的说法,我们找不到充足理由……我们认为,法规政策的规定未对该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阻碍。建议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这就有了最高院法庭上第二份关键的政府文件——65号文。林鸿潮律师认为,此次庭审争论最激烈的点就是65号文件是否意味着政府认可了探矿权转让。

  65号文是指2005年11月8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关于协调“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65号文称:“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与此同时,文件要求补办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按法规规定汇交前期地质成果资料,提交前期探矿权评估报告,然后办理备案手续。

  凯奇莱认为,65号文是省国土厅在接到省领导批示后,为了协调处理西勘院与凯奇莱的争议,积极行使职权,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65号文是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办文程序制作,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报送、抄送上级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对外向当事人送达,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65号文是省国土厅对探矿权转让的认可、批准文件。

  西勘院则认为,65号文不是审批文件,不表示政府背书,而只是表明国土资源厅协调调查;探矿权转让需要行政审批生效,合作勘察需要备案生效,“凯奇莱既没有取得转让审批,也没有取得备案通知。可能去备案了,但没有完成备案”。

  为什么西勘院坚称凯奇莱没有完成备案而国土厅文件却“同意其合作勘察”?西勘院前院长认为:“当时都没想到煤矿那么值钱,那个年代各种政策还不成熟,合同应该怎么写、怎么审批大家都还在摸索。”

  有趣的是,之后陕西国土厅又发文撤销了65号文。该厅2010年33号文显示,“本应对双方签定的合同内容中存在的‘同意合作勘察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进行后期开发’的条款予以制止和纠正,而是在文件中原意表述,未加以限制和规范,等同于认可了双方的合同意见,把不合法的探矿权、开发区转让行为变成行政部门许可的合法行为。”赵发琦认为,最后一句就说明,65号文当初许可了探矿权转让。

  2006年5月16日,凯奇莱得知西勘院在省政府安排下已将波罗井田“一女二嫁”,与香港益业签订合作勘查合同后,遂将西勘院诉至陕西省高院。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2006)陕民二初字24号一审判决,判凯奇莱胜诉: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赵发琦称,据他了解,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邀请陕西省政府派员到最高法“密谈”;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发函至最高法院,文中称,按照最高院民二庭与陕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该省意见报告如下:一是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二是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三是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一审判决将探矿权转入榆林凯奇莱名下有违法规;四是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1年3月,陕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行为违反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

  赵发琦所说的最高法院时任副院长奚晓明,在最高法院担任主管民商法审判的副院长长达11年。2015年7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1月10日,奚晓明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检方指控其1996年至2015年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副院长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贿赂合计人民币1.14亿多元。(参见财新网《》)据财新记者此前报道,他还插手了山西首富张新明涉及的百亿矿山争夺案。

  接盘者刘娟

  波罗井田探矿权的司法纠纷并未让逐利者止步。就在2005年赵发琦请求省政府协调解决凯奇莱与西勘院纠纷的同时,一位名叫刘娟的女港商出现了,而且拿到了省发改委的批文。

  刘娟上世纪八十年代曾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当打字员,九十年代移民香港从商。2005年1月,刘娟的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化学)与陕西省发改委签署煤制甲醇MTO(甲醇制烯烃)项目协议。中国化学和香港益业承诺在陕西投资165亿元人民币,兴建240万吨甲醇项目。

  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能源(2005)932号文件明确,240万吨甲醇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设计能力1000万吨/年。配给刘娟的就是此后争夺十余年的波罗井田。矛盾的是,一个月之后,2005年11月,赵发琦拿到了“同意其合作勘察”的65号文。

  2007年6月,香港益业和中国化学合作的240万吨甲醇及波罗煤矿项目在榆林横山县举行开工仪式,多名官员出席。之后,建筑队开进了波罗矿井,并建成了深400米的采矿井,但甲醇项目未见踪影。

  西勘院院长陈磊告诉财新记者,到2016年为止,刘娟都没有拿到探矿权。陈磊称,刘娟的问题是,探矿权还属于西勘院,探矿权还没有升级到采矿权,自己就擅自修了井田上的开采斜井,“相当于姑娘不仅仅还没到法定婚龄,还没成年就宣布结婚了”。

  至于西勘院为什么不给刘娟探矿权,陈磊表示:“我们要看240吨甲醇的国务院审批,刘娟把项目拆分成了60吨/年由陕西省发改委审批。我们不认。我们也向国土厅咨询了,必须要看240吨/年的手续。我们也是要文件和批复才能在榆林当地的国土、城管、环保等部门办手续。”

  但没有探矿权的刘娟,却还是在半年左右时间拿到了环评、安评、水评、土地预审等五部门的手续。在政府的红头文件中,转化项目的开发主体都是中国化学与香港益业两家,但在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时,只剩香港益业一家。而且不知不觉中,中国化学退出了与香港益业合资成立的中化益业能源公司(下称益业能源)和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下称益业投资)。两家公司实际为刘娟的关系人刘峰、刘亮、刘浩所有。赵发琦在法庭上一再重复,如果说与他的凯奇莱合作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跟西勘院合作的香港益业是个私企”。

  尚不确定是否是囿于私企身份问题,2008年,刘娟开始了与陕西大型国企延长石油集团的合作。双方自行将益业能源和益业投资两家公司估值4.9亿元,延长石油投入资金2.499亿,分别占股51%。

  但随后,陕西国资委发现“延长集团提供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包括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延长集团将被收购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备案;延长集团申请备案的评估报告的出具公司不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资质;资产评估师非土地估价师及矿业权估价师,不能对土地及矿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所涉及土地及矿权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采矿权证书等等。

  在赵发琦的多年实名举报搅局之下,刘娟与延长石油的合作陷于停滞,后来其又与某些自称活动能力强大的人士寻求合作,也一直没有进展,煤矿已空闲在荒野已十年有余。财新记者多次联系刘娟女士,电话均未接通。

  目前依然手握波罗井田探矿权的西勘院领导告诉财新记者,他并不知道刘娟与延长石油等的合作。他一边表示惊讶,一边感叹,“没办法,这里面利益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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