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律师实习期案”二审 海南律协坚称非行政行为
(记者单玉晓)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王蔚君在律师实习期间到高校兼职教学,海南省律师协会(下称海南律协)以王蔚君未提交变更手续为由,延长其实习考核期六个月,致使王蔚君未如期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复议无果后,王蔚君将海南律协告上法庭。这起发生在2014年的案件延宕至今,备受律师界关注。
在经历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海口市中级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发回继续审理,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海南律协败诉后,海南律协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月13日,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王蔚君告诉财新记者,此次开庭过程中,海南律协一方称不否认行业组织可以成为行政案件被告,但坚称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海南律协还表示,即使该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审查方式也存在不当。原因在于,律协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组织内部考核行为,具有自由裁量和行业规范特点,不宜完全依照对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要求来进行审查,而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但王蔚君认为,一方面,海南律协对他作出的考核结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延期六个月的考核结果对王蔚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实习律师考核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前置环节,也是关键环节,终局地排除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权益。“《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这项权力,应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行政权一样,由司法权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2014年,在海南某律所实习满一年的王蔚君向海南律协提交材料,申请成为执业律师。但令他意外的是,海南律协2014年5月7日在官网公示了上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考核结果,王蔚君的考核结果是“不合格”。2014年5月14日,海南律协通报考核结果,称王蔚君在律所实习期间调到高校,由专职律师实习变为兼职教学,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决定延期六个月实习期间。由此,王蔚君无法在一年实习期满后获得执业资格。
这期间,2014年5月9日,王蔚君向律协申请复议,海南律协6月4日作出通知,称经复核,对王蔚君作出延长六个月实习期的决定。
王蔚君不服,便于2015年5月初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海南律协作出的实习考核决定。王蔚君诉称,自己并没有被提醒说要办理变更手续,也未见相应规范性文件写明必须办理变更手续,“海南律协考核说变更兼职律师后原专职律师实习时间作废、兼职实习重新计算,不符合常理”。
2015年9月龙华区法院裁定驳回王蔚君的起诉,理由是,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王蔚君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2015年年12月17日,海口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发回龙华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对于律协是否为行政诉讼被告,海口中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海南律协也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包括王蔚君在内的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海口中院认为,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考核结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延期六个月的考核结果对王蔚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王蔚君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对此认定有误。
2016年9月6日,该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迎来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王蔚君要求海南律协撤销延长六个月实习期的决定,被告海南律协败诉。
判决书显示,庭审过程中,海南律协辩称其对王蔚君作出延长六个月实习期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称王蔚君在实习期间应聘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教师,但未向海南律协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同意实习并申请执业的证明,不符合《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法院认为,海南律协以王蔚君“申请专职、期间兼职教学,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为由,延长原告六个月实习期,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海南律协在审查王蔚君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时发现欠缺材料后已要求王蔚君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予以纠正。
判决书写道:海南律协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通知原告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补充提交任何材料或者作出任何说明,即对原告作出考核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请求撤销考核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9月21日,海南律协向海口中院提交上诉状,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是错误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海南律协在上诉状中写道:不否认行业组织可以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但只有行业组织履行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或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而既非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也非行政机关授权而为的行政行为,自然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判决应当撤销。
海南律协还称,即使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审查方式也存在不当。原因在于,律协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组织内部组织的考核行为,具有行业规范特点和自由裁量权,对于行业自律组织,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尊重。对其内部行为的审查,不宜完全依照对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要求来进行审查,而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此外,海南律协一方还提出,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王蔚君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过程中及考核前均未向海南律协提交由专职转为兼职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该事项是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延期六个月的实习考核结果的事实依据,一审庭审时对该项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对此事实却不予认定,显属不当。”
对此,王蔚君反驳称:“2013年9月,正值实习期间,在我调入高校手续办理期间,即与海南律协副秘书长林辉沟通过工作调动和兼职律师事宜。2014年2月,三亚市司法局律工科三名工作人员及海南律协三亚工作站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看到我实习日志上的工作调动和备课纪录,均没有提醒我要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