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提修例 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须获特首证明书
香港特区政府将提交修法,规定海外大律师参与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时,须获得香港特首证明书。
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香港律政司星期一(2月20日)就《香港国安法》案件辩方聘用海外大律师的情况,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条。
修法内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家安全的案件时,须根据《香港国安法》 第47条,以专案形式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特首将依两个原则审核,一是有关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二是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如果证明书认定海外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及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法院不得就该案件认许该人为大律师。修例也明确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
香港律政司解释,此举可体现《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该解释第三条的精神,“鉴于国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若某人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认许该人为大律师属原则上错误”。
律政司说,立法建议对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诉讼各方选择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来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的权利,因此,立法建议并无剥夺他们的任何合法权利,加上一般专案认许申请及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专案认许申请均为数不多。
港府正就立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咨询司法机构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视乎委员的意见,港府计划尽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该项立法建议的条例草案。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对于港府不“一刀切”的做法表示认同,他认为港府与公会想法一致。杜淦堃指,目前条例草案尚未落实,仍有空间思考,公会目前正在研究律政司建议的内容,下星期一立法会讨论时,公会将会充分回应。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获原讼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Tim Owen)代表为其案件辩护,港府随即就事件上诉。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就此作出释法,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法院应要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否则香港国安委应当履行职责,对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