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释法未否定终院裁决 黎智英可向特首申请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说,这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未否定香港终审法院就黎智英聘用海外大律师代为抗辩《香港国安法》案件的裁决,是说明涉国家安全案件要聘请海外法律代表时,须有特首发出的证明书。黎智英可以向特首申请证明书。
中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黎智英案进行审议,并在星期五(12月30日)会议闭幕时发布释法内容,表明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如果聘请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法院应该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否则香港国安委会应当根据规定介入,作出判断和决定。
据网媒“香港01”报道,也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宪法讲座教授陈弘毅受访时说,这次释法只是补充说明执行《香港国安法》时一些程序问题,因为过去不知道由特首所发出的证明书,可适用于处理涉《香港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法律代表事宜。随着这次释法,便有例可依。
至于这次释法会否对已获香港终审法院批准聘用海外律师的黎智英不公平,陈弘毅说,终审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海外律师的裁决,只是按法律授予海外律师赴港出庭的资格,并非批准有关律师可以入境,两者有根本的分别。
他说,《香港国安法》早订明有证明书制度,只是之前大家不了解证明书的适用范围,而黎智英向终院提出申请前,未按《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先向特首提出申请并获发证明书,故不存在加插新要求的情况。
陈弘毅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并未否定涉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律师,只是前提必须先向特首作出申请,并获发证明书。因此,黎智英也可以向特首提出申请。至于黎智英案目前可如何处理,他相信由特首任主席的国安委自会处理。
针对这次释法内容未提及是否适用于黎智英案,香港行政会议员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说,这次释法并非针对个别个案,而是解释了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当日起香港国安委的职能和权力,国安委将视乎不同个案处理,相信这不代表对之前的个案不闻不问,国安委在有需要时会作出决定。
汤家骅说,国安问题非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属全国性事务,需要由国安机关处理,因此这次释法无损法治。他相信,日后若再有海外律师申请担任国安案件辩护人,香港国安委会向法庭反映他们的意见。
他说,香港国安委内有港府代表,了解香港民情及特殊状况,由国安委就国安问题作出决定,是有效率及符合“一国两制”的做法。他称,这次释法能减少港府动不动要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香港人应该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