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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  更新时间:2021-11-27 07:34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26日)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全市公共场所标识须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者将警告、罚款。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记。

根据《条例》,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人民币,1072至2145新元)罚款。

《条例》明确,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五类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译写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北京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管理要求纳入牌匾标识管理规范。

如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或是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以及不得含有“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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